时间:2022-11-20 22:1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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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以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唤醒”家务补偿制度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用鲜活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变得掷地有声。
2021年6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妻子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
目前,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在家带娃成被告
男方马某与女方钟某相识恋爱6年后,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二人婚生小孩出生。2016年,钟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2021年,马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小孩归被告钟某抚养。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马某自认与钟某分居6年期间有出轨行为,面对其与钟某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钟某抚养。
钟某认为,马某已自认出轨,其同意离婚,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婚生小孩。但因双方婚生小孩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照顾小孩、操持家务付出太多,而马某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抚养费。为此,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基础上,支持钟某要求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5万、家务劳动补偿2.5万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自认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庭审时,马某认可钟某在照顾小孩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对钟某要求马某支付25000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马某、钟某二人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钟某抚养,马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家务补偿款25000元。案件宣判后,马某、钟某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劳动虽有价,提请补偿应合理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来不顾家,妻子独自照顾小孩、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妻子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婚内财产协议---这个王律不太冷(全平台统一用名)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乙双方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夫妻之间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财产所有制
1、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
2、双方婚前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在双方结婚后仍归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二、夫妻财产清单
经过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双方对财产的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的个人财产
1、房产:座落于××省××市××街道××小区××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现登记在甲方名下,归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车牌号为××,为甲方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账号中有银行存款××××元为甲方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4、股权:甲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无论乙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经营管理,双方自愿约定该股权及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增值、转让款等任何收益均始终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他甲方个人财产。
(2)乙方的个人财产
1、房产:座落于××省××市××街道××小区××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现登记在乙方名下,归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车牌号为××,为乙方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账号中有银行存款××××元为乙方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4、股权: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无论甲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经营管理,双方自愿约定该股权及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增值、转让款等任何收益均始终为乙方个人所有。
5、其他甲方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
1、房产:座落于××省××市××街道××小区××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登记在××××名下。该房屋由甲方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系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的××牌型号轿车一部,车牌号为××,为××××出资购买,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的××××××××××××账号中有银行存款××××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4、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债务
(1)双方婚前、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或担保,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而对外负担债务,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3)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财产处分
(1)夫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擅自处分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于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部分,该等财产或因该等财产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自然增值、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交易所得对价)均为各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对各自的夫妻个人财产拥有完全自由、独立的处置权,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夫妻个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五、遗产继承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因其中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
1、当其中一方因意外,疾病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生存方独享全部共同财产,死亡方个人财产按照其遗嘱处理,无遗嘱的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2、当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方与其死亡有重大关联、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时。死亡方遗嘱中分割财产给生存方的条款全部失效,生存方失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对死亡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六、家庭共同消费
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协商将各自收入的××%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
共同的账户由××方保管并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保管方有定期向对方告知共同账户使用情况的义务。
七、转移、隐匿财产情形
(1)甲、乙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本协议中已明确列明。除本协议中列明的相应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财产的真实性。
(2)夫妻双方应当如实报告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虚报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家务劳动补偿
鉴于乙方在夫妻家庭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男女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年××万元的标准补偿女方。
九、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持,若夫妻一方出现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过错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包括协议签订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3)在双方均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照《婚姻法》规定公平分割。
(4)过错方除应赔偿无过错方物质损害外,还应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
过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无过错方可有权不征得过错方同意,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本协议的签订也已表明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授权其可代表过错方意志对外进行处置共同财产。
十、协议性质
本协议是甲方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各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明确全部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明确本协议是针对甲乙双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归属所做出的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十一、送达地址
本合同所列明的双方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是本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包括诉讼仲裁机构法律文书送达) 的有效送达地址,双方均予以确认。一方如果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一切责任。
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订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
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
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在以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唤醒”家务补偿制度的同时,
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
用鲜活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变得掷地有声。
2021年6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妻子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
目前,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
起诉离婚还自认婚内出轨
男方马某与女方钟某相识恋爱6年后,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二人婚生小孩出生。2016年,钟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2021年,马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小孩归被告钟某抚养。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马某自认与钟某分居6年期间有出轨行为,面对其与钟某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钟某抚养。
钟某认为,马某已自认出轨,其同意离婚,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婚生小孩。但因双方婚生小孩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照顾小孩、操持家务付出太多,而马某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抚养费。为此,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基础上,支持钟某要求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5万、家务劳动补偿2.5万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自认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庭审时,马某认可钟某在照顾小孩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对钟某要求马某支付25000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马某、钟某二人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钟某抚养,马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家务补偿款25000元。案件宣判后,马某、钟某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劳动虽有价
提请补偿应合理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来不顾家,妻子独自照顾小孩、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妻子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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