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3:1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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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涉及到的东西也是很多的。其中有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对于婚内出轨更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那婚内出轨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我们应该明确,欺骗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是错误的,但不属于法律婚姻过错,不会影响离婚案件。婚姻过错的法律欺骗需要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婚姻出轨导致离婚的,财产所有权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离婚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分割财产,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妇女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如果不能商量,法院更倾向于无过错方,对于有过错方,主张不分财产或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主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破裂,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构成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即使在第一起诉中,法院也可以判决允许离婚。
最后,在财产分割中:如果过错方出轨构成婚姻法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就属于过错方,此时不仅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分配中也更倾向于无过错方。
婚内出轨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婚内出轨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重视的!
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其目的和意图是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我国《婚姻法》(已失效)第39条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在《婚姻法》第39条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原则,从而构成《民法典》时代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结合相关学理和《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意旨等,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在《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
家庭贡献既包括对共同财产及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也包括以家务劳动形式作出的无形贡献。根据不同情况,贡献的形式可以是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富有形增加,也可以是以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照顾家庭成员等家务劳动的形式对家庭作出无形贡献,协助对方工作和事业的发展等。特别是对以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为家庭作出较多无形贡献的一方,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其所作贡献价值的肯定尤为重要。因为,一方面,他们的家务贡献在劳动力市场中同样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配偶外出工作积累家庭财富的过程也离不开他们的支持和协助。此外,他们很可能因为较多从事家务劳动而牺牲自己职业发展的机会,导致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重新回到劳动市场的能力也相对欠缺。
2.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考虑体现和回应了婚姻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婚姻的依赖程度就越高,相应的,离婚对当事人的影响也就越大。比如,在过去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花费了较多时间照顾家庭而导致其职业发展的契机和能力受到削弱甚至是丧失,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程度与婚姻存续时间往往呈正相关关系,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考虑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而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照顾。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
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夫妻双方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和依赖而将命运结合在一起,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绝对地直接消灭他们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家庭共同体作出了努力,这其中可能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如果一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或者生活较为困难,谋生能力较弱,没有居住场所,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对其适当照顾,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4.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婚姻家庭生活中无过错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或照顾,有利于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弥补无过错方在物质或精神上遭受的伤害,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公平正义。对“过错”宜采取相对广义的理解方式,即不限于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也包括通奸、嫖娼、赌博、酗酒等其他过错情形,关键需要法官根据个案事实进行自由裁量。此外,《民法典》第1092条特别规定了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对其少分或不分,究其本质,仍然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一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一方权益的保护。
5.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照顾
父母离婚本身已经给子女带来了巨大伤害,与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和适用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而尽量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医疗等需要,予以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一方适当的照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权益”得到了《民法典》第1087条的认可,由此也为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佐证。
来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hbsfxh@126.com
李晓娟律师今天通过上海某法院的一个离婚判决,带大家看一下,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涉及到案外人等各个情况的裁判观点。
便于大家理清关系,及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用女方代替,被告用男方代替。括号里,是李晓娟律师根据本案,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讲解。
女方起诉:
1、判令女方、男方离婚;
2、判令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方、男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男方各半负担;
3、判令男方补付女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
4、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女方、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儿。
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9月,男方提出离婚。经了解,男方已婚内出轨。男方屡次提出协议离婚,女方予以拒绝。
2019年3月,男方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是为了给男方一个痛改前非、回归家庭的机会,故女方不同意离婚。2019年5月24日,上海某法院判决对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时至今日,男方并未回归家庭,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李晓娟律师说明:如果男方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男方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但在女方在男方起诉离婚时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判不离之后,女方想起诉离婚的,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男方辩称:对于女方的诉请意见如下:
1、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离婚的理由并非男方有出轨的行为,而是女方对男方实施冷暴力,且双方多年无夫妻性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本案对离婚这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法官会判决离婚。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有些当事人会问,起诉离婚,我们都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也判不离吗。嗯,确实有问过这个问题的,还不是一两个。对没有证据支撑的问题,男方可以否认。)
2、现女儿居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屋内,故女儿应随男方共同生活;若法院判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主张抚养费过高,男方愿意承担每月抚养费1,500元,且该费用中已包含医疗费和教育费的费用,故女方不应另行主张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并不存在长期分居的状态,男方也经常回家,并对女儿进行照顾;男方不同意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女方与女儿居住在男方家中,并由男方的父亲照顾生活起居,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要争取抚养权,但如果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表明自己愿意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对于女方婚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拒绝,理由是,没有分居,父亲也在照顾,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些理由根据案件情况,你也可以使用。)
3、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原、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女儿。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19年4月,男方曾诉请离婚,未获准许。现女方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男方的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婚后有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申请评估,经评估价值3,761,000元。(对于房产价值的确定,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双方各半承担。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办案经验,评估价格一般比市场价略低,如果你是不要房的那个,就尽量不要评估,而是协商定价。)
2、婚后车辆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确认现价值为130000元。
3、男方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男方税前月收入为人民币4,927元。
庭审时,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
女方表示:
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女儿由女方照顾,自2019年3月起由男方的父亲接送女儿上、下学,且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晚餐亦由男方的父亲负责。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若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并需要探视权;
男方则认为: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男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女儿平时由男方父母照顾,而男方会将生活费给予其父母用于照顾女儿,但男方周末亦会照顾女儿。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若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需要探视权。
对于房产:
女方表示,双方购置涉案房屋时,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而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女方、男方;男方则认为,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男方,但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男方。(双方都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给自己,都提供不了证据的话,法院会认定为都是赠与给双方。父母的出资,如果有转账记录和借条,可认定为借款。)
对于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男方则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男方出轨问题:
女方表示,男方承认其出轨的事实,并声称第三者已怀孕;
男方则认为,当时男方想要离婚,其在双方争吵时讲得气话,但男方实际无外遇。(没有铁定证据的事情,即便自己亲口承认过,也可以否认。)
最终,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权问题:
男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但对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生活角度及孩子真实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故本院确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抚养权的判定,主要站在未成年子女的立场上)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双方所生之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过高,对于子女抚养费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现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参考的因素在这里了)
至于女方要求双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的诉请,由于女方已主张子女抚养费,且抚养费中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本院对于女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平常说的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双方约定这些费用各半承担,法院会支持你们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是不能另外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抚养费的诉请,男方认为双方分居期间其对女儿亦尽到抚养义务,其不同意补付抚养费,鉴于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女方这一主张难予支持。(争取婚内抚养费很多法院不会支持,很大原因就是婚内财产共同制,只要不离婚你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用夫妻共同财产养孩子,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支付婚内的抚养费。当然,也是有小部分支持的,后续李晓娟律师会分享一些婚内抚养费被支持的案例。)
此外,双方离婚后,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某某,女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本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婚前及共同财产认定如下:
1、房屋。
涉案房屋系以原、男方共同作为买受人而购置,不动产权属亦登记在双方名下,依法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另外涉案房屋中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修亦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在涉案房屋分割处理中,本院根据涉案房屋的购置情况及出资贡献大小、房屋价值及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之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婚内房产的分割原则,看这里!)
2、车辆。
汽车一辆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考虑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本院予以合理分割;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的市场价格为13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
3、电器、家俱。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方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而男方对其主张提供了购买上述财产的部分发票,根据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述财产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对于上述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若双方今后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很明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有证据来支撑你的诉请,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利益,法院的态度就是请另案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女方认为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男方对此不予确认,女方对其主张虽提供相关依据,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难予采信。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
男方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男方探望女儿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如下:于离婚后,每月逢单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由男方至女方居住处将女儿接回,当日下午17时由男方将女儿送至女方居住处;
三、房屋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包含车牌)归男方所有;
五、女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男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700,000元;(一方要房,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六、驳回女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55元,评估费10,800元,共计28,855元,由女方负担14,427.50元,男方负担14,427.50元。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的,可供参考。对于本案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您搞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李晓娟律师咨询,将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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