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4:48:14来源:法律常识
十年前征地获赔变成诈骗犯!?获刑十四年终自由
在法治耀眼的舞台上,每一次自由,都是专业法律人的无上荣光!
——题记
邓建国的案子,是在一审结束了才找到我的,后来,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获自由,再次上诉时又继续委托了。
划重点:发回重审,不是本案的亮点,重审时获自由才是。
先了解下案情:
主角:邓建国
委托:专业信赖+同学情谊
时间:2020.3——(至今)
地点:深圳某某区
罪名:诈骗+行贿罪(又不是金融犯罪案件)
案情:邓建国因自建房得了拆迁补偿,数年后,被认定为诈骗补偿款,同时,有向拆迁人员行贿情节。数罪并罚判处十四年。
好了,看官!如果您只想了解案情与结果,到这里,就可以打住了!当然,和之前的系列文一样,以下,才是本文的重点。重点要讲的,不是法条罗列与辩点陈述,而是刑辩路上方法的思考、路径的选择以及案件真相探寻间隙窥见的人性真相。
回首这起辩护,曾经的所见所思都凝结在四个关键词中:委托、会见、自由、开庭。
双重信任:人生尴尬之际的变迁与坚定
邓建国的案子一审结案,时在2019年12月。过了年,疫情渐盛,近六旬的老人,背着十四年的刑期,一天等不得一天了。为换律师,邓太带着儿子和女儿跑来广州,和律师见了一面,又回了深圳。
邓太太笃信金牙大状,知道这是刑辩界的金字招牌,结果回去和家里人一说,弟弟在电话里就是一通臭骂。
弟弟刘兰军是乡下派出所的所长,和我是当年省警校培训的同学,我平时就喊他刘所。他知道姐姐没文化,没经见过事儿,担心冒失委托被骗,特意交代她:“要找从广州警局辞职的,我的老同学张王宏律师。”
邓太赶紧让女儿在手机上查。广强所,和张律师的律所,不正好是同一家吗?!当即,又打了我电话。接下来,再跑广州。由弟弟、儿子、女儿作陪,邓太和我见了一面后,确定了委托。
3月16日下午三点多,刘兰军陪同姐姐走进会议室,我惊诧于几年不见,原来板寸头的老同学,此时长成满头蓬松的微卷狮子头,其间更赫然夹杂了几根刺眼的银丝,稍显拘谨和热切的笑容里,夹杂着曾经火热警营的熟络与人生特殊际遇期的尴尬。
虽是老同学,也一直是微信好友,我和刘兰军并不熟。当年匆匆几十天的培训,混在几十人的大队伍里,只约略记得大家年龄相仿。这次再见,才知道他居然年长我七年,前一年刚做了心脏支架手术,这阵儿正在办退岗手续,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了。不料,遇上姐夫邓建国的这摊子事儿。
姐夫的事儿,事关老姐晚年的幸福。
邓太,名刘兰花,早年从揭西远嫁深圳,其实一直蜷缩在大特区的一个小旮旯村子。近十年来,刚刚享受到特区发展的红利,临老,老伴因村里内斗被抓。这事儿开始时,家人都知道,是邓建国反对内定的村长上位,得罪了一些人,但毕竟,拆迁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各种渠道得来的消息,都让大家觉得,司法也就是走个过场,不想一审竟然判得这么重,这才慌了神。
刘兰军关心姐夫的事情,后来会不时地打电话、发微信。但他并不纠结法律文书的撰写,也从不给律师办案支招。但会小心地,从老同学的角度,打探案子的进程。不时地,也会问我,利用自己仅有的、从一个偏远的小地方结下的关系网,能不能对案件有所帮助。
背负了熟人关系的委托不容有失,这场抗争从一开始,就备感压力——多得后面有个明亮的尾巴。
2021年4月18日,在邓建国成功取保前的两个月,去加格达奇会见非法经营的马硕时,途经潮汕机场,刚好在刘所家旁边,刘所说他那边有些法律事务,也正好当面谈谈邓建国的案子,便去了趟他家。
那是一段县城里敞亮空旷的水泥路,沿马路拐进一溜儿狭窄的巷子,边上,踏进门便是堂屋。相当于是城里人的客厅了。堂屋的柜子里、桌子上,散放着医学书、按摩器零部件,墙上也有一些常见的人体构造图。原来,刘所出身医药世家。
坐聊时,并不见有人问诊,倒是刘所的一个朋友,做医药的,带着夫人来聊天。印象里这位夫人非常谦恭,见到摆放的老物件,或接一杯递来的茶水,都会双手合十以示礼谢。或许是工作日,并没有见到刘所的小孩。晚上临离开就餐时,刘所的老父亲走出来,躬腰扶着门边,笑笑地和一众人躬身道别。
为什么想起这些片段?
有着共同经历的我与刘所,仿佛是一根茎里分出了两条枝干,奔着不同方向,各自延伸、发展,迎接各自生命中的风雪雨露。原本并不熟悉的同学,却因亲属的刑案在时过经年后产生了更多交集。人生若不是相见,怎会有这许多的际遇与识见?
然,相识只是起点,有用方有缘份的延续。
会见艳阳:碧树丛中的一路疾行
看守所建在一处山头的南面,沿大门口的窄路去市区,一路上人迹罕至,扑入眼帘的满是青翠高大的绿树与刺眼的日光。
刑案无疑是沉重的,但因为后来突然的自由,连记忆都染上了欢乐的颜色。倒是那次保外就医的会见,充满悲壮气息。
2021年4月14日早上,突然接到看守所的电话,说邓建国因癌症住院,手术已完成了。
噩耗来的突然,我赶紧取消了16日的出差,预约、抢号…接受委托一年来,克服疫情会见波折不少,但这回,和之前的10多次都不一样。
会见保外就医人员,要先和看守所电话沟通,得知医生允许了,再向看守所递会见材料,再按预约好的时间赶去定点医院。
好在看守所离医院仅十分钟路程,刘兰花陪我一起上的电梯。电梯门打开,跨出去,楼道里全是着装警察。这时不见了一路和我说话的刘兰花,扭头去找,发现她目露惧色,退回去了,电梯关上门,就剩我一人在楼道里。
这里是六楼,单独直达的一层。我到楼道转角处的桌子上,交了会见材料,接收的中老年警员翻看了,拿起材料起身离去。转眼,又来了一位年轻警官,一身警械披挂整齐,估计是负责的领导,他边上,还站着一个更年轻的警官,严肃地望向我。
领导盯着问我,“你身后那个是不是家属?”“你为什么带家属上来?”
我说:家属不是我带上来的,我是第一次来这里,上楼时没人阻止;家属之前来过,家属是自己进的电梯。
盘问没持续太久,但在一年多的会见里,让人印象深刻。
我记得,刘兰花在来时的路上,一直跟我讲,医疗点的楼不让家属上去,且楼道口有人把守。但我们上楼梯时,楼梯口无人看管,是刚好走开了?还是跑去忙其它事而疏忽了?
我又回想起楼道里的警察,有站立在宽敞的楼道前,三三两两说话的。有坐在桌前,对着一堆堆资料办手续的。这位在横直带上别满警械的警官,应该是负责警戒的。那么,他听到审查材料的警官的汇报,是把我当成有意带家属上来想“劫持”嫌疑人的吗?
无论如何,讲清楚情况,卡顿即告结束。而我那时对医疗点的重重关卡与设计,只感觉到新鲜。 材料查完,往里左转又过一道门,站在一个有医护人员值守的窗口,又等了约十分钟,终于见到了邓建国。
邓建国是坐在轮椅上给人推过来的,隔一窗口和我对望。他比以前更瘦了,光光的脑门显得很突出,宽大的病号衫下,露出颈部白皙而松弛的皮肤。虽然声音虚弱无力,但意思表达十分清晰。
在工作记录本上,对这次来之不易的会见,我做了13点记录,但邓建国的核心意思就一条:我没事了。
这么重大突发的疾病,即使我相信他没事,出去了家属也不信,所以对他的回答我还是作了拆解:
1.前天开始肚子饿(好消息)。2.无化疗。3.癌细胞无转移(事后证明此条是错的)。4.每天喝一瓶营养液。5.医生判断恢复很好。6.营养液准备停掉。7.医院伙食好一些,不像以前的那么酸辣…
虽然医生都认为恢复得不错,但邓建国要住多久院?他自己也闹不明白。这意味着接下来需要频繁的会见。
这次会见,距离委托刚好过去一年了,对比之前10次会见,我有些奇怪:邓建国没有了平时见面的欣喜,满面的疑惑不解。
邓建国的疑惑,主要是突发疾病后入院手续的迟滞以及衔接的松慢。在生性严谨的邓建国眼里,这些都超出了他的人生经验射程。
其实,被羁押人员突发恶疾,总体上是零星事件,羁押场所与医院都不会经常遇到,如果是新任领导,可能之前都没碰到过。
万千种理由都好,律师唯一要做的,就是保证邓建国接下来的顺利、健康。
当然,最紧要的,是争取自由。
自由之路:专业出击之多箭齐发
因罹患(或可能罹患)癌症的取保,我有之前史美兰案的经验,但这次的动作更密集:
1.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2.向法院递交取保申请。3.以家属名义向看守所提出取保申请。
动态辩护,先发三箭!
当时的核心依据有三条:1.癌症晚期,已切除20公分大肠,短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2.癌细胞可能转移到肝。3.诊疗准确性不足,可能导致更严重问题被掩盖。
核心信息除第一条外,都要加上一关键词:可能。那段时间,一切信息的出口都在看守所,但看守所也要通过医院才能了解到病情,信息传递于是又多了一重过滤。
可能性的存在,既有医疗科学本身或然性的因素,也有信息传递误差因素。
捎话捎多,捎东西捎没。
拿着这些问题去问邓建国,他眼神里的疑惑更重了。这当口,女儿邓小花着急上火,说“爸爸在五一节前要出来”。
律师递交法律意见,是第一波动作,随后,是分头跟进各边的处理进度。
检察院的反应最快,在第二天电话和律师沟通,随即在29日作出了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但法院答复说,人在看守所,没有看到看守所提交是否适合羁押的意见,不能决定取保。找看守所时,看守所说医院的材料已经分别给了法院和检察院。
这时节,家属心急如焚,律师往来奔波,答复各不相同,信息的纷乱冗杂不免叫人焦躁上火。
我后来总结,专业律师要厘清问题的症结,更要避免负面情绪传染。后来,我渐渐相信,当时的情况,是因为三个部门间出现了信息传递的错位与迟延。
为搞清情况,前后4次会见邓建国,分别在4月19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7日。
第一次会见后,第二天接着向看守所再递书面材料。1700多字的材料,核心,是提请看守所向办案部门提出邓建国不适合羁押的意见。为了说明提交意见的原因,先说了探视时邓建国糟糕的健康状况,后提出办案单位称未收到在押人的病情书面材料。
5月7日会见时,邓建国终于回到看守所,却是一幅萎靡不振的样子。一问,说“饮食不好”,“肚子是胀的”。
这时候,检察院已出了不适合羁押的意见,但法院提出要就邓建国病情听证,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法院又提出要对邓建国进行病情鉴定。律师再次反对。
听证会、病情鉴定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律师要反对?
根据刑诉法,只有一种情形,需要召开听证会,那就是高检发刑申字〔2012〕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但很明显,这个案子并非申诉案件。
而病情鉴定,更不合适了。理由,是身份。
病情鉴定,规定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可是嫌疑人,并非罪犯。将被告人比照已决犯进行病情鉴定,明显是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
法院在电话里还说,邓建国原判十年以上,是他们考虑启动病情鉴定的原因。对此,我在沟通意见中一并回应:
“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被告人,法律并未设置特别要求。
邓建国案子的亮点,全在这次向三部门提交的取保申请,甚至到后来开庭时,法官对律师意见,都给予了静默的关注与耐心倾听。我认为原因,也要回溯到这次专业意见里。
所以这份法律意见,如果仅仅说到上面两层,其实是不够的。这份意见,还讲到了羁押期间可以取保的根本依据。
鲜为人知的是,羁押期间人员取保的依据,参照的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而这个规定里,并没有何种情况下的何种疾病适合取保的内容,要找相关内容,需要援引《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肠道切除,关于肿瘤及心血管疾病,都在这里可以找到具体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病情鉴定,既然不能参照《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为什么申请取保,又可以援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这就涉及到我国刑诉法一个重要的法理原则:有利于被告人。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是针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并没有包括被告人,根据公权力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被告人启动病情鉴定,涉嫌越权司法。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犯罪范围》,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援引其中的规定可以弥补严重疾病认定的空白,只要对保护被告人人权有利。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就可参照认定。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病情鉴定不能参照,法官又不是医生,对于复杂敏感案件中的严重疾病问题该怎么判定呢?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官可以自行决定。依据:人权原则。原因:
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所要求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客观上,可以为一般司法人员所感知。法律法规没有就认定作出细化的专门规定,就包含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这一基本感知、识别、决断能力的认可。
所以,包括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现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就邓建国是否适合变更强制措施,独立作出判断:取保!
到这里,我不禁想起,邓小花那时“我爸爸也是有人权”的话,不禁想起,那些同行关于刑事辩护难的悲叹!
其实,从我二十多年的经验看,人权,本就写在法律里,而关键,要看你如何开启。
最困顿焦躁的时候,距离邓建国自由仅一步之遥:
6月17日下午5点刚过,邓建国走出看守所。
呜咽庭审:激越与淡定的对视
在很多人心里,开庭需要律师,因此律师的作用就在庭审时。激烈的庭审由此备受关注。
这次庭审也是激烈的,但庭审,其实只是一个出口,一次信息输出的机会,而真正输出的内容才决定了案件走向。当然了,这些内容,是在开庭前委托后的16个月里逐渐敲定的。
7月28日,邓建国案开庭审理。这个案子的开庭,之所以深深地印在我脑海,原因有三:呜咽、沉默、激烈。
呜咽的是邓建国,沉默的是审判长,而激烈是律师的表达。
基于专业的判断,我的内心里,需要一次激烈与淡定的对视:用辩护人激烈的方式,触发审判者对案件问题的淡定沉着的审视。
辩护的方法各式各样,而激烈,是解锁本案的方法。
激烈是需要底气的,而底气就是证据:基于证据可断定邓建国是无罪的。
这个案子,用一句话介绍就是:一个在所有村民中通行的征地补偿,到了邓建国身上,硬生生地变成了诈骗犯罪。
而支持这个判断的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包括补偿标准的会议纪要、包括村民证言、房屋建成时间统计表和港澳身份村民统计表。
注意:是所有证据!包括所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评定意见。
有人会奇怪:无罪的证据怎么能用来证明一个人有罪!?怎么可能放在被告人的卷宗里?!
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
打个比方,就像是果蔬市场里的雪莲果,放到了番薯筐里。就像海鲜超市大黄鱼的价签,贴在了马鲛鱼的边上。
雪莲果,还是那个雪莲果,马鲛鱼,它就是马鲛鱼。只是因为那个番薯筐的存在,只是因为那个不恰当的标签的存在,引发了误判。
区别在于,专业的律师,能基于会见、阅卷、法律意见撰写,形成判断,再借助或娓娓道来,或快人快语,或铿锵有力,或春风化雨的方式,用证据、法律和事实,夹带经验剖析与逻辑推演的陈述,还原案件之真相。
邓建国的案子,因为有罪判决之重,因为无罪证据之确凿,因为羁押时间之久,也因为邓建国已经获得了实质上的自由,激烈就有了充分的支撑,而激烈的辩护,是推动无罪改判的冲击力。
激越,有如红日喷薄冉冉而出。激越,有如千帆竞发弥江弥海。激越,有如千仞崖塌瞬息而下。
合同性质、基于政策普遍性和层层把关的事实,可以证明邓建国的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包括‘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在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既然是协议,就存在可协商的余地,且,在案证据表明,合同磋商过程中,拆迁方允许将房屋确权时间前倾至1999年初,并允许套用港澳身份资料领取补偿款,邓建国在拆迁方授意下申领补偿款的行为,系履行双方协商约定事务的合法行为。
…
“91%的村民被确认为‘99.3.5’之后的房产、68%的房产都套用了港澳居民身份的政策,可以证明,确权日期、是否符合港澳产权,均是形式上的交易要件,而在实际补偿中并无严格审核。而交易的实质,就是本村村民,就可以依据房产获得一致补偿。
“更重要的是,核对房屋补偿情况统计表可知,实际补偿中,非限定时间的房产、非港澳居民的房产,甚至非本村居民的房产,存在比限定确权时间内限定产权的房产,获得了更高价格的赔偿的,这足以印证,协议中的产权年限、港澳房主身份,仅仅是拆迁方与村民先集体而后个别谈判的两个条件,而最终结果是双方综合博弈的过程,而无论结果如何,都没有脱离双方自主协议的本质,都是双方设置条件后达成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征收的合意。
“如此大面积统一标准的拆迁赔偿,也发生在申请登记、居民小组核实、拆迁办确认、社区把关、确权组审核、侨办与统计科审查的层层把关之后,有如此多环节、多层次的审批、登记、公示,说明所有参与人员、审核把关人员,都是按照政府核准的赔偿标准推进拆迁工作,包括拆迁办、村小组、社区、侨办、科工委、派出所等部门,对相关拆迁标准及邓建国的赔偿情况,根本没有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村民的证言、村长的证言、拆迁办人员的证言、侨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余名村民的《拆迁补偿情况说明书》…案件中的证据,犹如一滴滴滚烫的流体,滚动着、燃烧着,汇集成一条条奔涌的湍流,灼烧着流淌过的地方,让人无法平静。
这个案子,还捎带着给邓建国定了一个行贿罪:指控说邓建国为了获取一栋房屋出售的信息,给了拆迁办人员60万元。
但是这一节,在证据里,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基于常理的判断是:没有被索要的情况下,无人愿意给付他人高额的费用!
正是在这一点上,这笔钱当时被称为“信息费”。邓建国从一开始就说自己是被索要的。
那么,情况就很明朗了:为了自己合法利益而被索贿的邓建国当然无罪!
法庭上律师的激烈,产生了另一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到了被告人陈述时,法庭上响起令人难忘的呜咽,久久不散。
“…我…没有…诈骗…,全…村…都按这个…我怎么就…就成了诈骗…”
像是蚊子鸣叫,像是狗崽被夹痛了尾巴后的持续哀号,又像是…葬礼上幽幽低回的哀乐。
邓建国许是受到了现场的启迪,三年来的精神苦痛,三年来的内心憋屈,三年来的期盼与热望,本是夺闸而出的洪水,但这里,毕竟是庄严肃穆的法庭,对一个陌生于此地的农民,邓建国终是怯的,他的情绪因此被挤压被扭曲被折断,变成时而尖利时而飘忽的阵阵细流喷射而出,但在专业人耳里,成了戚戚哀哀妇人一般的阵阵悲鸣。
不过现场颇令人意外:审判长没有打断,没有制止,没有提醒。
法庭上,哭诉依托着沉默,沉默映衬了哭泣。
于是当时的法庭出现了独特的景象:激昂的辩护过后,是久久的哭诉,是久久的沉默。
作为辩护律师,后来常常会想起那长长短短的一幕幕,想起我小丑般尴尬的被告人,想起肃穆不言的司法官。我不由的想:我的激烈,能被容忍,又是为什么呢?
我有一种执念:高坐裁判椅上的司法官,其实也需要一支强心剂,以激活自己对法治的敏感,以激活对案子的感觉。
这种感觉,就是要区分出雪莲果和番薯的需求,也是区分出鲭鱼和马鲛鱼本来就有不同的价签。
正义魔方:专业值得你分秒必争的努力!
自由,可能出现在意想不到的任一转弯处。如果承认,意料之外的自由也是生命不可缺的一部分,那么,尽早实现自由,也是一种正义的实现模式,而这个时候,专业不可或缺。
这,就是邓建国案的启示。
这个案子,一个转弯是二审发回重审,另一个是重审期间重获自由。依靠专业,在尽可能快的时间里,邓建国都实现了。
而看的见的专业,也是家属在二审、重审、上诉中三次坚持选择我们的原因。
律师办案,面对的是司法官的严格审视,面对的是委托人和家属的合理诉求。两者之间,专业终将被需要。尽管这个时间可能来得会晚,也可能会早。
邓建国案,是一个上诉后于疫情正炽之时找到我们的案件,至今仍记得刚接手时和一审律师碰面时对方的坚决,而那份坚决的无罪判断背后的力有不逮,出现在家属的疑惑里:“法官追问之后,律师就不说话了。”
庭审记录中可以看到的则是:发问几乎没有、质证意见则与辩护意见和上诉意见高度雷同。
而我们介入案件后的作为是:
发掘案件证据中本就存在的,证明委托人无罪的证据,结合法律与证据,展示给二审法官,在委托后两月获发回重审!进而,针对委托人突发癌症手术的情况,多头沟通、动态跟进、变化应对,两月后实现了自由!
从来不曾假设,如果邓建国一开始就找了专业的律师必然就会怎样。因为邓建国开始不需要专业律师自有其道理。然而,一旦需要时,专业给人的,首先是有效作为带给自己的内心踏实,而基于清晰的口头表达和明确的书面表达所列举的案件问题,既是指引案件正确出路的指南,也是警醒有意昧法者的重磅利器。
唯一有点遗憾的,是邓建国案并非是金融犯罪案子。然而,作为金融刑辩律师,被非金融刑案的委托人需要,本身不更能说明律师的价值吗?:
从类罪辩护与研究出发,悟刑辩之精义,触类旁通,以及其它,本就是刑辩极客的进阶超车道。
如果说,还有什么遗憾,那就是委托后历经三个阶段的审理,最终的无罪判决,却迟迟没有下达。
是呵,自由固然自由了,最终的无罪,总是有一纸文书才更有说服力呀。
我又想,经历了成功的掰手腕,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历力不从心的过程,因为你不是造物主,不能预期所有安排都顺从你的心意。直面现实,并在铁一样的现实面前,坚守专业的傲骨。
而且,二审已经发回重审,辩方意见全部是严格结合证据、法律、事实作出,第二次的二审迟迟不能安排开庭审理,反常的本身已表明了案件的问题,那一纸证明,又真的那么金贵吗?
毕竟,谁都不能独占真理。
确实,实践中,有应然的法律,有实然的法律,司法惯例也总有它的牛脾气,但专业律师丝毫不必妄自菲薄:所有正义,都是现实加权处理的结果,而在司法的舞台上,法律绝对是最重磅的武器。
案头余音:可可托海及其它
就在邓建国重返自由前夕,一首歌徒然唱红了大江南北:哀婉凄美的乐曲,伴随着沉重而悲伤的故事,把一段风沙般粗砺又动人的旋律,卷进农村城市的大街小巷。
这首歌,就是《可可托海的牧羊人》。不知你现在听到这首歌会想起什么?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邓建国。
那段时间,是案子最煎熬的时候,也是刘兰花人生最低落的时期。
关在里面的邓建国固然不自由,外面的刘兰花又何曾轻松过?
刘兰花被这首莫名伤感的歌曲感染,去了趟可可托海。
听到刘兰花说自己去过可可托海,我才一瞬间反应过来:歌里唱到的是具体的地方,而不是传说中的地名。
为啥要去那里?
刘兰花没啥文化,说不出那么多为什么,你问了也没用,她也只会和蔼地盯着你看。但后来,常常听见这首歌,每次听到,就会想到邓建国和刘兰花,和她跟我讲的只言片语连起来,就能体会到其中原因了:
那段时间,想见邓建国?肯定是见不上的!按能想到的道理,人是无罪的,却偏偏重判了十四年。世界这么大,但其实一个人的世界只有那么小。在刘兰花的世界里,邓建国就占了一大半,现在这一大半世界都没了,她像是一颗心被摘走了,只剩下一个人在这尘世飘荡。
在我们都能听到的歌声里,她只怕也是听出了什么:爱恋?离别?永不再见?听见了两人起初的青春懵懂,也听出了一路牵手走来的慢慢衰老,甚至,想起了青春年少时期一路经历的坎坷艰难与困顿苦厄,也想起了儿女满堂的欢声笑语和旧村变新城的喜悦。
这时,她有没有迎风落泪?有没有夜半梦醒泪湿枕巾?对我这个外人的律师,都不得而知了,但无疑在未知的日日夜夜,邓建国这个年近六旬的“糟老头子”,成了她记挂惦念的全部。
也许,就在那样的梦回时刻,一首歌一遍遍响起,最恰当地寄托了深深的悲伤:
“那夜的雨也没能留住你,山谷的风它陪着我哭泣,你的驼铃声,仿佛还在我耳边响起,告诉我:你曾来过这里…”
和刘兰花同车驶过她家附近的街巷时,刘兰花常常指着经过的马路跟我说:“哎——!这边的街道,都拆了,新楼都建起来了,邓建国要是出来,肯定都认不出来了。”
有一次,刘兰花说着说着突然哽咽了,红着眼圈,再也说不下去。
现在猜想,她或许想到了某种最糟糕的情形…
想比刘兰花的伤感,邓建国让我记住更多的是笑。
邓建国的笑,甚至让人觉得挺刻意,仿佛害怕别人不知道他的开心似的:嘴角上扬,露出白白的牙齿。邓建国的特点是瘦,这时脸上的皮肤会一层层皱起来,薄薄的纸一样的透亮,没什么皮下脂肪。
尤其在讲他听到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消息时,隔着会见的栅栏,他小小的眼睛,黑黑的闪着亮光,像是一遍遍诉说自己经历的某个奇迹时刻:同仓关了三年的人都说,“在里面呆了这么久,都没听说,也没看到一个发回重审的!”
在自由后的7月宴请时,一路上邓建国也是笑得欢畅。他先是亲自到楼下迎接律师,后来又指着一桌的好吃喝,介绍给我们,说那个那个是需要提前预订的,那个那个一定要尝,很好吃!
那一次,除了邓小花,到场的还有邓大花、邓二花以及邓建国的儿子邓小柱。
我留意到,平时都是邓小花和我们联系奔走,而其他子女,都在忙自己的事儿吧。有心悲伤,无暇帮手,怕是她们在父亲大人遭遇刑事案后的真实。在邓建国重获自由的时刻,无语而落寞,不时抬眼望一望。
邓小花介绍说:二姐邓二花,是当地派出所的辅警。
不知邓二花,会不会因为父亲的冤案,而对自己碰上的犯罪嫌疑人,从此多了另一个角度的思考呢?
在这个光怪陆离的世界上,每个人的世界观,由其经历决定。人与人的相遇,无非是背后一串串故事形成的印象重组和验证的过程。
我之所以能和邓建国相遇,无非是因为专业律师的作为。
由此,我再一次坚信:人生终将因作为而有价值,人生终将因给人快乐而精彩。人生漫漫,不能虚度,我坚信,这是人间聚散的根本原因,正如一年前,和老同学刘兰军于相识多年后相见的那样。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