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3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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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政律师||当事人打官司应该知道的潜规则
文 王汉政
委托人是委托人,当事人是当事人,两者并不重合,此随笔写给当事人。
此文不是教你如何向律师一样去打官司,而是让自己认清自己可以干什么以及能够干什么。
总是遇到当事人咨询:王律师,我的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法院为什么效率这么低,过去大半年了,一点动静也没有?
当事人的焦虑不安,法官见不到,更听不到,因为法官牢牢地掌控着案件胜败决定权,再多的不满和愤懑也只能找律师倒倒苦水。
没有人愿意拖你的案件,律师更不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有长有短,非常灵活,这个某些法官任性延长留下了空间,对此今年最高法专门出台意见治理任性拖延诉讼时间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前几日一则恶犬咬小孩事件,引起极大民怨。
我在想,这个案件虽小,但真的很难办。若找不到狗的主人,小孩的爸爸妈妈应该找谁赔偿呢?即使找到狗主人了,但狗主人不承认狗是他的,受害人又能如何证明呢?毕竟动物都未进行登记。找个赔偿主题都难,而我们的法律对动物侵权问题规定的少之又少,只有原则性的一个条款规定。可想而知,小孩爸妈维权难读有多大?!
再说火热的假疫苗事件,谁家小孩不打疫苗?刘强东在网络中猛烈抨击假疫苗事件,还要政协提案,为什么反应那么激烈,还不是自己家有小孩!
注射了假疫苗,对小孩子的身体带来哪些损害?若存在损害又如何提起赔偿?
这些法律问题,看似简单,普通当事人真正维权起来,难度系数超级大!
注射了假疫苗的,无法举证假疫苗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个医学问题需要鉴定,目前为止又如何鉴定呢?现在全国没有哪个机构可以做这样的鉴定!
那样,你就提供不了证据,法庭上法官如何支持你的诉求呢?
哪些注射了假疫苗的孩子,完全可以提起诉讼,千家万户的孩子,又有哪一个小孩的爸爸妈妈去法院行使了这个权利呢?
法院的门,你都难找,何况还要提供难度那么大,根本无法举证的证据。
这是法律人的思考,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人,也只能看看新闻,大快人心的骂骂而已,又能做什么呢?明天该怎样依然怎样。
假疫苗背后的监管漏洞,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等等问题,也不是一般老百姓管得了的事情。
管好自己,活在当下,才是硬道理。
老百姓还是过自己的生活,一句:我的国厉害。你自己不厉害,那就是弱势群体和扶贫对象。
你的债权,不去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你起诉不去积极收集证据,法院不会判你赢,你赢了官司不去强制执行,法院不会给你去追债,你想找老赖,不申请拉黑,法院不会主动把老赖拉黑,你不去保全财产,法院分配执行款也与你无关,等等,一切的权利实现都是自己去推动和争取。
案件无进展的当事人,你们提交了各种申请,提出诉求了吗?想实现什么?你们就要向法院提出什么样的申请诉求,打电话口头的还不算,因为法官才不记得你是谁?
基本解决执行难,即是口号也是目标。
该拘留的拘留,该严打的严打,该怎样执行还是怎么执行!全国各地执行局展开了一场执行攻坚战,执行成果有目共睹。
选择性执行、消极性执行有没有?没有人敢说没有。
你的案件遇到了这些消极执行吗?无论怎样,都应该多问问自己,自己尽力了吗?自己寻求各方面帮助了吗?自己选择的道路正确吗?自己找对人了吗?
其实有很多问题,当事人自己明知案件的走向以及结果,偏偏还要到处求证,那不是自欺欺人吗?
正像很多过来咨询的当事人问:如果对方没有财产,怎么办?
自己都假设债务人没有财产了,法院也不能把其他人的财产拿来赔给你嘛!更不可能变出财产来赔你。
无执行财产的案件,法院会终止执行的。
当然,这是最坏的结果,也是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当事人想要去实现债权或者其他案件需要维权,多脚踏实地去做一些有利于案件的事情,不要跟律师法官抬杠,不要今天晚上决定怎么办,明天又回到原点,更不要一天一个想法。
刚出道的时候,做了很多医疗纠纷方面的案件,专门研读了临床医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书,见多了各种化验单,检查单等等各种病历,接触了很多医疗方面的案件,看完单子就能判断得了什么病,开什么处方,就是经验和实践的作用。但我是律师,毕竟不是医生,真病了,还是乖乖去医院找专业医师看病。
看了几本书,接触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件,只能说你不是医盲,不会被滥检查滥用药而已,但自己不可以给自己治病,更不可以去给别人治病。
看到一些当事人,我都替他发慌,他却乐在其中,一个始终叫不醒的人。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个月,甚至一年都落实不清楚,而专业律师,轻松敲击一下电脑,随便打几个电话联络几个人,只要跑一趟,就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有保障。
真有一些当事人,总是拿一些完全可以百度就可以解释清楚的问题,问一个律师不行,还要问遍整个昆明律师趋势。
早些年,真遇到一个当事人,一个医疗官司,问遍了整个昆明专业医疗律师,官司还没有开打,他说自己在昆明已经找不到律师了,自己打完了一审败诉,二审突击找律师救援,竟没有一个律师受理他案件,几兄妹到我律师事务所要我代理,我都不愿意去见她们,因为各兄妹之间太有主见了,每个人意见都不一样,这样律师真的会很累。二审最终找了一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二审开庭时,邀请我旁听观战,我也没有去,二审还是败诉,又再审又败诉,打败了官司,最后又是告法官,又是告卫生局卫生厅,还要告律师代理人。几年下来,一直与我保持联系,我只能告诉他,我已经不做医疗纠纷案件了,他才不找我了。
有些当事人就是爱自己去琢磨,自己去探究,得来的结果,始终只是一个存疑的线索或者是没有明确说法的待解问题,少走弯路,直奔主题,这是诉讼维权和庭外和解本质的区别。
有些当事人把精力和时间选择在了错误的人,错误的事件中去了,该做的事情一件都落实不了。
调查不动产,调查土地及其产权,调查法人基本户,公民个人及婚姻信息,真不是公民个人可以完成的。
现在的法律,有时候真是矫枉过正,打官司告别人竟需要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你自己弄来的户籍信息,对方若意识强,反告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不是完全不可能。网上也爆料过,公民举报官员贪腐虽然属实,但自己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陷入牢狱。
官司上的事,杂而多。
更有奇葩的,法官忽悠当事人撤案的,绕开律师找当事人的,挑拨当事人和律师关系的,总之难免会遇到一些心术不正的人。
找对人才能办好事,哪里都适用这个原则。
昆明 王汉政律师
2022年11月5日,成都市律协主办的第二届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在成都顺利举行,昆明市律师协会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分为家事诉讼案例分享、家事非诉案例分享两个部分,包括典型案例分享和嘉宾点评、疑难问题交流等环节。
研讨会现场,昆明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小敏律师的案例《非诉架构+诉讼手段——一场涉外离婚的全流程服务方案》,以及婚家委委员王珏律师分享的案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治保护伞——小手拉大手没,和谐共拥有》,获得全体与会人员的高度好评。此外,昆明市律协婚家委委员李原、谢屹、杨亚楠、李妍菁四位律师的案例被收录到第二届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案例文集中,展现了昆明婚姻家事律师的专业与风采。
“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由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广西、陕西、新疆七省市婚姻家事律师为促进西部家事律师交流与发展联合发起,首届研讨会于2021年7月在昆明举办,并取得较大反响。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与家暴相关的话题纷纷冲上微博热搜。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办?开屏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李晓曦律师,为维权支招。
Q1: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规定?
李晓曦:
《民法典》中第1042条第三款明确了婚姻家庭行为中禁止家庭暴力。
第1043条规定再次重申:夫妻应当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另外,如离婚时,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还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Q2、根据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代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均构成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侵害行为。
Q3、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办,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李晓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因此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Q4、家暴中的加害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李晓曦: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于家庭暴力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Q5、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应该如何申请?
代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第27条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体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家庭暴力的,则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Q6、遭遇家暴时,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该如何搜集证据?
李晓曦:
遭遇家庭暴力时,记录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院诊断意见、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均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近亲属及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固定,及时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以固定伤害事实及损害情况。当然,多数情况下,加害人一般会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史,对于曾经已经发生而受害人选择谅解的事件,建议应当让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也可以作为品格证据佐证加害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劣迹。
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顾庆华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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