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8:5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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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是指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事实婚姻关系是没有结婚证的,那么没结婚证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一、没结婚证事实婚姻怎样离婚
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男女双方在离婚的,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什么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是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而男女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途径有两种,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
1、确定管辖法院
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②结婚证;
③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④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现阶段,一些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若有需求可咨询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立案。)
注意: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审理结果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及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均为基础性,具体环节所需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仍需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作者:胡兰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同居时间长、生有子女
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法院支持吗?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4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13日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88000元,2019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拒绝。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为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8800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7442元。被告离开原告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订婚时候的彩礼88000元虽然打入了被告银行卡,但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一起将所有款项全部取出,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因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包括生孩子花费、给孩子做正常检查、照相、洗澡、奶粉等大量花费,所谓的88000元已全部用于原、被告两人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从订婚到孩子出生后十三天这段时间,两人并没有固定工作,所有的花费都是从这88000元中支出。被告手中无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起诉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非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李某乙抚养,被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事实及理由中称:其无技术特长无稳定工作,更无固定收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宣判后,原告李某甲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3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为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不公平。
关于彩礼,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出台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该纪要的精神仍能适用。对此问题,也可结合其他情形进行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暂的情形,虽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送彩礼的本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送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的行为,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不仅包含形式上要求是合法登记,还包含着实质上也要求是以稳定、长久、共同生活为愿景的。已登记结婚在法律形式上双方达成了结婚的契约,但双方在一起非常短暂(司法实践中有仅生活3天的情形),送彩礼的实质目的是双方在一起共同、长久、稳定的生活,其实并没有实现。收到彩礼的女方提出离婚,违背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感上的约定”,因此应酌情退还收到的彩礼。这样既能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彰显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又能最大限度弥补男方的财产损失和情感上的伤害,维护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也应得到支持。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说上述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情形各种各样,如何裁判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份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将彩礼账户里的钱陆续取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公平、合理法律理念的体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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