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怎么走法律程序离婚,夫妻三观不合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2-11-21 09:0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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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夫妻三观不合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法院这样判
  • 配偶突然间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你必须注意这一点了
  • 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
  • 「以案释法」 夫妻三观不合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法院这样判

    夫妻间三观不合需要离婚吗?恋爱进入婚姻的时候彼此都认为对方就是那个对的人,就是那个能够相伴走完一生的人,可能保证彼此一直都是正确的吗?如果走入婚姻发现对方并不是那个适合陪伴自己一生的人,但也确实没有发生任何涉及底线原则的事情,是否能仅仅因为三观不合就马上解除婚姻呢?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类似案件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显示家住沈阳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所。但史某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且可以满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辩称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史某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均应珍视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爱戴,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付璐律师介绍道,在我们国家有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而另一种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指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情形为一方出轨,有家暴或虐待行为的,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而协议离婚则是

    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协议离婚更多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中需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的李某与史某并不满足诉讼离婚的要求,双方无出轨、家暴、吸毒赌博等恶行,据史某所说也并未分居满两年,而史某也并不同意离婚,也达不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法院认为双方多年所建立的稳定的家庭关系是维系婚姻最重要的因素,双方应当互相包容珍惜,仅仅凭借三观不一致就请求离婚,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中还有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制度从诞生之日开始就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个制度的出台有助于减少那种因为吵架生气上头,一时冲动之下就离婚,消气之后又复婚的,反反复复折腾的小夫妻;但也有人认为这个制度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夫妻离婚的自由,使得大家离婚的难度加大,从恋爱走入婚姻的时候谁能保证一个人一辈子永远不变,而谁又能保证双方能一直和睦相处,如果离婚比结婚更难的话,是不是就会大大降低人们缔结婚姻的积极性?付璐律师认为以上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任何东西有有利有弊,但一个东西有利的一面大过有弊端的一面,这个东西对于大众而言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该被淘汰的,离婚冷静期实施的时间并不算很长,因此它的存在是应该被支持还是应该被淘汰还需要实践去检验。

    说回案件本身,付璐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发就是从自由恋爱走入婚姻的时候,也许真的相信对方是那个一生的伴侣,但结婚和恋爱毕竟不同,所以在结婚前就要充分认识了解对方,综合评估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条件,而真正进入婚姻的时候双方要互相珍惜、彼此尊重,遇到问题积极沟通解决,互相扶持,这才是一个健康婚姻应有的样子,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与时俱进,不仅保证大众的结婚自由,也能保证离婚自由,让大家都不再恐惧进入婚姻

    配偶突然间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你必须注意这一点了

    之前,有求助者咨询,丈夫突然提出离婚了,理由是性格不合,问我还要不要挽救这段婚姻了。

    之前讨论过夫妻性格不合提出离婚的案例,但是基本都是结婚三五年的新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仓促步入婚姻,或这者婚后不懂得经营而让婚姻走到了尽头。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种因为性格不合提出离婚的情况,可能大家要仔细斟酌下了。

    最近有两位求助者的情况很类似,我们今天来分享一下他们的故事:

    陈女士:

    今年47岁,是一名医生,结婚20年,孩子马上读大学了,前几天,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原因是两个人性格不合,不想在一起将就了。

    陈女士很伤心,不知道夫妻二十年,竟然换来丈夫这样的评价--将就。于是陈女士打电话向我们求助,应该怎么挽救这段婚姻。

    咨询中,咨询师通过了解陈女士婚姻的一些情况后,发现这件事情,应该不是陈女士丈夫所说的因为夫妻性格不合而提出离婚的。

    后来,咨询师建议陈女士再去了解一下丈夫的近况,因为一年前,丈夫因为工作原因两个人开始异地了,夫妻生活变少,夫妻沟通的时间也不多了。很多可能是陈女士的丈夫有情况,不然,二十年的婚姻,怎么就突然间因为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了呢?

    张先生:

    今年50岁,与妻子是第二次婚姻,妻子比他小十五岁,结婚刚十年,由于张先生的前妻身体原因,张先生选择做丁克,但是前妻却因此而在外面与不同男人出轨,以寻求刺激,张先生因此而提出离婚,所以这次婚姻里,张先生和妻子生育了一儿一女,他以为就可以幸福的过余生了。

    万万没想到,妻子前几天突然间提出离婚,说两个人性格不合,婚姻无法继续了,妻子还说她什么都不要,自己净身出户,希望张先生能够放她自由。

    张先生很诧异,明明过得好好的,怎么就到了离婚的地步呢?两个孩子也还小,都在读小学,离婚对孩子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的。

    张先生与妻子沟通了几次,妻子还是执意要离婚。

    于是张先生求助于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

    通过咨询,发现张先生的妻子很喜欢奢侈品,并且在张先生生意经营收入的情况下,妻子买奢侈品有增无减,所以建议张先生去了解下妻子最近的一些活动和接触的人。

    一段时间过后,陈女士通过丈夫的手机了解到了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并且第三者已经怀孕了,第三者想要通过孩子上位,所以逼迫他们离婚。

    而另一位求助者,张先生发现妻子与前男友藕断丝连,妻子和前男友之前因为房子的问题没有结成婚姻,通过相亲认识了张先生,张先生虽然有过婚姻,但是没有孩子吗,经济条件也不错,就很快步入婚姻,如今前男友事业有了起色,并且对张先生的妻子念念不忘,于是两个人就有了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过了婚姻磨合期以后,多数人不会单纯地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的,如果你的婚姻,也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就要注意了,一定要去找到另一半突然这样做的真实原因,而不是单纯地以为对方只是厌倦了而已。

    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

    结婚时总是欢天喜地

    但离婚时就劳神伤心了

    当遇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

    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天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孙男和王女成年后一直在北京打工,两人分别从事蔬菜生意和餐饮服务。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双方办理结婚手续。

    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并经常发生矛盾。孙男多次无故对王女实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为女方报警孙男被派出所拘留12小时。孙男还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女便离开北京至深圳打工,双方不再往来,处于实际分居状态。2021年,王女再次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孙男解除婚姻关系,孙男却以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孙男、王女的夫妻关系存续超过10年,且婚后又生有一女,能够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在婚后生活中,双方虽然发生过矛盾,王女亦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综合分析来看,孙男、王女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家庭的稳定、子女抚养等因素,一审法院对王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女不服,遂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时,孙男表示双方的婚生女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就要采取过激手段自杀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王女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四年时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故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是一种承诺,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承诺终身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婚姻同时又是一种基于感情基础的相互结合。恩格斯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时还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将成为幸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离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标准还是要求法官根据全案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孙男对王女多次实施家暴行为,且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明显失当。虽然双方婚生女不同意双方离婚,孙男亦以判决离婚即跳楼相威胁,但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应该成为阻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

    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的本质应当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升级”,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降温”或“消灭”。婚姻应当成为爱情的“堡垒”,而不应该是“坟墓”。

    因此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能够存续的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阐释了这一点。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并共同生活的,也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才不失为一种更加理智的选择。

    来源: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

    作者:沙瑞新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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