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婚姻家庭律师费用多少,潍坊结婚年龄限制

时间:2022-11-21 14:4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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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完全家福低价套餐,想要全部底片要额外加钱?影楼底片要加钱 合不合理?
  • 潍坊没结婚的注意啦!这些方面或将有重大变化
  • 拍完全家福低价套餐,想要全部底片要额外加钱?影楼底片要加钱 合不合理?



    此前,项女士在抖音里看到温州一家影楼做推广,就预订了一套1688元的全家福相册的套餐。拍摄前,项女士与影楼工作人员口头沟通确认,拍摄的所有底片都要提供给她,然而当她带着家人去影楼拍摄全家福后,再到影楼选照片时,店里却让她增加2000元的底片钱,这让她觉得没法接受。


    项女士:全家福拍摄后,底片没有跟我说清楚,我现在来选照片,让我底片再加2000元,我觉得这钱花的很冤,像是被牵着鼻子走的感觉。


    项女士说,当初和影楼客服说好拍摄后的底片全部赠送,现在要她再付多出的底片钱,这是不合理的。


    项女士:我和她确认好了,底片全送我就过去拍摄,然后她说底片全送是1988这个套餐,我就让她帮我改成1988这个套餐,我也不差这300元,对方不同意,就是要我拍摄这个1688套餐。



    从合同上看,写着很清楚,1688元套餐中包括,100张以上的摄影稿,精修做入册的照片25张,每人三套衣服,24寸的照片一张,12寸的月刊一本,10寸的相框一个,后期加照片是100元一张,10张以上按员工折扣。但是项女士说,合同上写的做入册的照片要另加100元一张,她是认可的,现在底片全部都要的话,就要按照市场价100元给她,这样太坑人了。


    项女士:后来我来选照片,选完之后还有100多张,我就说加几百元钱把底片全部买过来,毕竟这底片给别人也没用,我留个纪念,但是当时没有和我讲清楚底片要加2000多元,我们消费者很吃亏,这样有点坑人。



    无奈之下,项女士联系了我们栏目,希望社区和事佬能出面帮忙。到底这收费的事情,是不是像项女士说的这样,社区和事佬陪同项女士一起到影楼进一步了解情况。因影楼负责人不在店里,现场,社区和事佬电话联系了负责人杨总监,杨总监说自己出门办事了,不过听说是来调解项女士底片的事情时,她表示马上回店。


    影楼负责人 杨总监:你当初选择1688元(套餐)的时候,据我所知,我们店长已经明确和你说过,1988元(套餐)的是婚纱系列,我们是为了做活动,迎接新的客户,确实有1988元(套餐)送全部底片的活动,但是全家福不是我们主推的套餐,所以会告诉你全家福没有底片全送,你自己也是认可和认知的,你也是知道的。拍照拍的多是应该的,(总共)25张我不可能只拍25张或者只拍50张,照片有大有小,我们自己拿着手机拍,一不小心眨眼了,眼睛没有看正(的情况)都会有,所以说(照片)拍多是摄影师必须要做的工作,他不管给哪个客户,拍都要拍的多,是为了给你选出更好的照片,而不是说故意给你拍多,其实拍多对于我们来讲是增加成本。我们都知道一台相机按快门的次数是有规定的,拍到一定程度这台相机就要报废了,所以说我们不是故意给你多拍,是为了让客户能挑出更好更可视的照片,你删了一部分留下一部分,你实在是选不出来,这说明我们的摄影师是很用心地在给你拍了,我们的化妆师,所有的工作人员,非常认真负责任地给你拍摄,所以说你拍的100多张照片你选不下来,因为你是真的觉得好,你舍不得删掉。



    影楼负责人杨总监说,因拍摄的每一张照片都太好了,项女士舍不得删,所以都想要,但是摄影师团队是有劳动付出的,既然项女士要照片,就要付拍摄的费用。对此,向女士并不认同。在现场,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


    项女士:底片打包之前为什么没有和我讲好,是额外要加2000多元的?

    影楼负责人 杨总监:不是的,不是说我们底片非得打包,你不用打包,我们(合同上)有写明精修入册120元一张,后期加照100元一张。

    项女士:我们后期纠结的点不一样,我是想将底片全部打包,因为我是觉得拍起来都是留作纪念,删了也很可惜,不管好的坏的全部卖给我,你卖给别人也没人要,你们的店长也没有明确和我说,底片的打包要额外加多少钱。


    杨总监说,客户来影楼拍摄照片,按照正常的流程是将客户满意的照片选册后,如果剩下的照片顾客也喜欢的话,按照市场价100元一张照片与底片一同给到客户。像项女士这样每一张照片她都很喜欢,都想要的话,就是按照影楼成本价给她。现在给项女士的套餐价格远远低于影楼的成本价,要所有的照片和底片就要付拍摄费。


    影楼负责人 杨总监:我的店长没有错,给你一个打包价你愿不愿买,我们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一张照片是100 元,你自己也是认可的,前面都说清楚了,你要将所有的照片买走,我的店长和你讲,所有的照片买走需要这么多钱。



    项女士说底片没有精修,就不应该收这么多的钱。杨总监说,影楼工作人员付出了劳动力,要底片就要支付拍摄费。在现场,双方都说自己有道理,社区和事佬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社区和事佬 张小燕:她的照片不拿走的话,你们是怎么处理这个底片?

    影楼负责人 杨总监:她取完件之后,过1-3个月之后全部销毁掉,我们不保存的。

    社区和事佬 张小燕:好,我和你说,你照片多选几张,她这边是有付出的,是要有报酬的,你愿意就拿走,不愿意就不要。你这边有个点你回答得非常好,她不选的照片,你不能拿出来做成广告或者宣传放在店里,这样是不行的。

    影楼负责人 杨总监:绝对不可能,我们也不会永久保存。

    社区和事佬 张小燕:我们将事情这样处理,这个套餐价格说好的照片数量拿到,剩下的你确实想要,让老总给你打个折,有多少照片选出来,老总也赶过来了,看看能不能打折,同意的话当着她的面,将剩下的照片马上删掉,我觉得这样解决是很讲道理的。


    最终,经过社区和事佬努力协调后,双方都愿意退一步,项女士将102张照片选25张入册后,再选出她最满意的底片,按照影楼成本价购买走,剩余的底片影楼保留3个月后销毁。对这个解决方法项女士这边也没有异议。事情解决了,社区和事佬也有几句话提醒双方。


    社区和事佬 张小燕:以后选好、看定的事情不要变来变去,自己要问清楚,了解详细,特别是合同的事项都要了解清楚。在对接时,碰到不合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提出终止拍摄,不要勉强将就,等事后再来讨价还价也是不应该的。作为店家,你也听我说一句,加强管理,顾客过来一定要给顾客开心的体验,要让顾客有愉快的拍摄心情,这样拍摄出来的照片会越来越好。


    影楼底片要加钱 合不合理?

    文章来源:新文化热线96618

    拍过婚纱照或个人写真的消费者,都会有同样的感受:看哪张照片都好看,都不舍得放弃,有种想把所有的底片全部拿回家冲洗出来的冲动。但是影楼的答复往往会给消费者泼上一盆冷水:对不起,送底片要加钱。日前,长春市民王先生在一影楼给孩子拍完写真后,想要电子底片,却遭到拒绝。

      “拍照前影楼也没说不给底片,拍完照后才告诉我们,想要底片需要另付费。”长春市民王先生认为,影楼的要求不合理。

      昨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每年涉及婚纱影楼的投诉中,因底片归属、费用等纠纷不断。


    消费者反映

    去影楼拍写真不给底片

      王先生告诉新文化记者,日前,他的妻子参加了一个活动,获得一次“免费”给孩子拍写真的机会,套餐价格2900元钱。王先生的妻子认为这个价格合适,就带着孩子去拍了一套写真。看着把孩子拍得美美的照片,王先生的妻子恨不得全部冲洗出来。但当她提出要拷贝电子底片时,却遭到影楼的拒绝。

      “影楼说套餐价格不包括底片费用,如果我们想要底片,必须另外花钱购买。”王先生说。这意味着,如果想要购买这20多张底片,需要另支付五六百元的费用,相当于一低价套餐的价格了。

      针对楼影开出的价码,王先生认为不合理。“拍照前,影楼并没有告诉他妻子不给底片,拍完照才说收费,这不是骗人吗?”王先生气愤地说。




    记者走访

    底片收费成影楼明规则

      消费者自己花钱拍照,底片却不能全归消费者所有,需要额外花钱购买……究竟有多少影楼有这种规定?昨日,新文化记者走访了长春市部分影楼,发现规定之外的底片另收费,是婚纱影楼行业的普遍现象,甚至已成为行业的明规则。

      在重庆路一家婚纱影楼里,几位消费者正在咨询婚纱照、写真照的情况。工作人员在介绍套餐价格时,会附带说明赠送底片的数量和另购底片的价格。“你要是拍这套1899元的写真照,可以赠送20张底片,如果你想要其它底片,需要另付费。”工作人员说,另付费的底片价格为60元一张。

      “60元一张?”顾客听到后有点惊讶,“这么贵!我要是选十张八张的,就得五六百元。”面对顾客的质疑,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很坚决,“没办法,影楼规定的,不能打折”。

      另一家影楼则规定,799元的个人写真可以赠送30张底片,但是另要底片同样收费,每张40元钱。

      在新文化记者走访的7家影楼里,均表示规定之外的底片需要另付费,费用从10元/张到60元/张不等。对于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前台服务人员均表示是影楼规定的,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标准。


    业内揭秘

    卖底片是影楼重要获利渠道

      一套2000元左右的写真集,入册只需20张左右,但是摄影师往往会拍到上百张供消费者选择,摄影师为什么喜欢做这种“费力”的事情呢?

      一位曾开过影楼的陈先生(化名)向新文化记者透露,影楼超过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底片费和底片作制的费用。“对于摄影师来说,消费者选片越多,他们的提成就越高。所以摄影师才会这么卖力多拍照片。”陈先生说,影楼因为有专业的化妆师、摄影师、摄影室等,拍出来的照片效果一般都能令消费者满意,有些消费者难以取舍,就会多挑选一些底片留存。这些底片的利润就由摄影师和影楼“分”了。

      至于底片的收费标准,他表示都是影楼自己定的,“没有标准”。


    ■律师

    事先未说明

    侵犯知情权

      底片另收费究竟合不合理?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表示,虽然《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规定要免费将底片、录像带等数码资料交付给顾客,但是由于该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底片另收费并不受物价部门监管。

      对于底片另收费问题,王颖表示要分两种情况看待。一是如果影楼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底片需另外收费,事后再收费,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到工商或消协投诉。另一种情况是,影楼事前明确告知底片另收费,而消费者同意并签了合同,这种情况下是不侵权的。


    ■消协

    小心合同中的附加条款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前几年,影楼关于底片送与不送的纠纷非常多,这是因为不少影楼未尽到告知义务。但近几年,此类投诉明显减少,大部分影楼均能提前告知消费者,避免纠纷出现。

      底片是否应收费,钟萍表示,对于影楼拍摄的相片,消费者具有肖像权,影楼虽然具有著作权,但不能随意使用相片,尤其不能随意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消费者可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追究影楼责任。

      对此,她也提醒消费者,去影楼消费时,一定要签订合同,并且重点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几个方面,一是收费问题,二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返还的;三是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这些条款中往往具有不公平性,消费者要仔细阅读。

    潍坊没结婚的注意啦!这些方面或将有重大变化



    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祖辈的隔代探望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作出了回应。


    婚姻无效、被销毁

    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据悉,目前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为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欠缺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及分割的明确规定,仍存在同案异判现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反映出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审稿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也将弥补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惩罚较轻的现状。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几个字过于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新增加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无过错方可以主动提出赔偿请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作出判断,指引更为清晰,也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愿、惩罚过错方。

    孟强强调,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首先需要其属于无过错方,即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存在过错。此外,还要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导致了无过错方的损失。

    隔代探望权纠纷

    仍将通过诉讼方式个案解决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老人要求确认对孙辈探望权的情形越来越多。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对于祖辈的探望权利,法律并未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曾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就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情形作出规定,但在三审稿中,又回归了现行婚姻法的状态。这意味着隔代探望权的纠纷仍将通过诉讼方式,个案解决。

    对此,有舆论认为,婚姻法未明文禁止隔代探望权,老人探望孙辈的愿望系应当满足的正当权利;但另一方意见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为保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需优先保护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杨晓林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应准予祖父母探望孙子,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培养,也能让老人获得精神慰藉。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对于抚养权人监护权的正当行使、监护人和孩子的生活安宁权、孩子的意愿予以尊重,以不影响被探望人家庭正常生活为前提。

    孟强则表示,如何判断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有所不同。立法机关不作出统一规定而交由司法进行个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这处修改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个案裁判中进行有效解释,以及如何在个案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工作者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他说。


    登记前

    患重大疾病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

    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李亚兰说,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李亚兰表示,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将可能治愈,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

    那么,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来源:凤观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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