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57: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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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本律师曾接待一位正在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被告)。她在案件参加审理过程中处处感觉主审法官对她不公,于是提出了回避申请,希望法官能换一位法官审理她的案件。经过了解,周女士认为法官审判不公的地方涉及一下两个问题:
1、关于一笔男方向银行贷款做生意所欠债务性质的认定。对此,周女士认为: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笔贷款并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而男方则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关于一套周女士婚前由男方找他人代为支付首付款,并由周女士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此,周女士认为:既然是自己婚前购买,且房产证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贷款也是以自己名义办理,故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仅需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与相应升值部分给予男方补偿。而男方则主张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购买,婚后也是共同偿还贷款,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多次表示支持男方的观点,继而打压周女士。法官的这种行为让周女士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那么,周女士的回避申请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
本离婚律师认为:所谓回避是指参与离婚案件审理的法官、书记员由于和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诉争利益有特殊关系等法定情形时需要退出本案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7、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8、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9、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0、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11、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12、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离婚案件中回避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及书记员因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公正审判。反观周女士的回避理由则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本案中法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主观上对有关婚姻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该认识错误进而造成判决错误,周女士也应该运用自己上诉的权利请求上级法院纠正,而非在一审中就申请法官回避。周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时所说的话属于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所以周女士的回避理由很难成立。
果不其然,昨天周女士打电话给本婚姻律师,说她的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对此,本律师安慰了她一下,并建议其认真应对本次离婚诉讼,如果最终一审判决确实不公,可以上诉解决。
不要上诉。三大理由告诉你为什么不需要上诉:
1.上诉改判概率低。离婚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感情这种事情主要在当事人双方,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有继续的都是判决考虑的因素。在一审没有重大的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改判的概率很低。
2.上诉驳回之后会导致延长诉讼时长。众所周知,在一审法院不判离的情况下,并不能立即再起诉要求离婚,而是需要经过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本来再次起诉就需要六个月了,如果还有上诉,会在原本诉讼时长基础上至少再加三个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时间成本。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民法典》生效后判离有依据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的出台将极大减少多次起诉均不判离的情况,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判离。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先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或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不是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同居,也不属于事实婚姻,不用向法院起诉,直接解除关系即可。如果属于法律上的合法婚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有时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应当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导致对方随时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
另外,关于离婚有时间限制的法条还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被判不离后还准备离婚如果没有新的理由新的情况,可以在6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服,可以再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这是最普通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并非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以及事实婚姻的,在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准备第二次离婚。根据规定,原告一方在6个月之内,若是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话,再次起诉离婚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原告至少要等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而对被告起诉离婚就没有这个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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