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3:0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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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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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
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
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
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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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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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
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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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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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外人眼中幸福的一对“90后”夫妻,却在生下双胞胎两个月后分居了。男方强行带走了其中一个孩子,大半年互不相见,婴儿因此被强制断母乳。自认婚姻已难维系,女方诉至法院,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离婚纠纷。
跟小编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小丽与小刚相识不久后便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个人就出现了矛盾。随着小丽生下一对双胞胎,双方的争吵不减。2021年1月初,在小丽生产两个月后,小刚带着大宝离开,夫妻俩自此分居,大宝不得不中断了母乳喂养。
小丽希望丈夫能看在孩子需要哺乳的份上,多次恳请他把孩子先带回来哺乳,小刚拒绝了。小丽找到小刚工作单位、街道、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相关人员都纷纷劝说小刚不管怎样让孩子回家喝口母乳,小刚却表示孩子用牛奶喂养得很好,不同意小丽看孩子。小丽知道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并要求小刚每月支付2000元/人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小刚却说,小丽说的不属实,他们感情还没有破裂,孩子也还小,所以他不同意离婚。若真要离婚,小丽需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相识不久,就完成了恋爱、结婚、生子的历程,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结婚至今一年多,一半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小刚虽表示不同意离婚,却在各部门介入调解时没有实际作为,使得双胞胎分开喂养,家庭关系僵持不下,由此可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因孩子还未满周岁,尚处于哺乳期,依法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且小丽也具备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小刚带走孩子,强制断母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应遵循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律不支持这种行为。
另外,根据小刚的职业、收入,结合两个孩子的年龄、本市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每月2000元/人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而本案并没有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小刚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刚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带走的大宝交给小丽,两个孩子均由小丽直接抚养。此外,小刚还应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近日,厦门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第一原则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经常是双方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时要遵循的第一原则。
法官说,本案的夫妻有两个双胞胎小孩,但孩子至今不满一周岁,系处于哺乳期的婴幼儿,根据法律规定,这么小的孩子原则应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不论是在判决文书上,还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都一再劝导双方,要心存善意、相互尊重,来处理孩子抚养、探望等问题,成年人不能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争夺孩子,应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编辑:史梓敬
李慧玲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初中,她一直是各科老师关注的对象。虽然李慧玲是个学霸,但是同桌王文博却是个十足的学渣,平时,李慧玲没少在课余时间辅导他。一来二去,处于青春期的他们,互生情愫,背着老师谈起了恋爱。
中考结束后,李慧玲去市里读高中,而王文博因为成绩较差去了技校。即便不在一起学习,也没有耽误两人联系感情。
偷尝禁果 放弃学业外出打工
初中的凤凰进入高中成了垫底的学渣,这让李慧玲产生了极大的落差。第一次模考结束,看到女儿一塌糊涂的成绩单,李慧玲的父母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青春期的叛逆、父母的不解,心里压抑的李慧玲只能向王文博倾诉。
时间久了,李慧玲逃课约会成了常态,错过了宿舍关门的时间,两人只能在宾馆过夜,于是,两人发生了关系。
高中三年很快结束,李慧玲最后被一所大专院校录取。在李慧玲父母眼里,没有考上本科就是没用,于是擅自给李慧玲报了复读班,而李慧玲不想忍受复读的痛苦,执意去上大学。双方谁也拗不过谁,李慧玲一气之下选择和王文博出去打工。
未婚先孕 最终选择低龄结婚
没有了父母的管束和学校的羁绊,李慧玲和王文博开启了同居生活。下班后,两人一起做饭、一起散步,这对于两个刚刚成年的孩子来说就是天堂。
连续三周的不舒服,时常伴随着呕吐,虽然李慧玲自己心里有了答案,但还是去医院检查了一下 ,果不其然,她怀孕了。
双方父母经过多次讨论,最终选择让两个刚满21岁的孩子结婚。从风花雪月的浪漫到柴米油盐的现实,两人的摩擦从此开始显现。李慧玲是个不折不扣的急性子,家里事情都要经过她的同意,而王文博没有主见、外强中干,担不起生活的责任,凡事都只会推脱。李慧玲除了要处理家里家外的事务还要跟自己的婆婆斗智斗勇。
刚生产又怀孕 月子期间选择离婚
女儿降临的第二个月,李慧玲又怀孕了。李慧玲一边要照顾刚刚出生的婴儿,一边还要照顾肚子里的孩子,而丈夫王文博习惯性逃避责任,丝毫感觉不到自己已是个父亲。李慧玲的婆婆非但不帮助她照顾孩子,还在外宣传李慧玲的各种缺点,其中,最让李慧玲咬牙切齿就是嫌弃她生的是女儿。丈夫是婆媳之间的调和剂,如果起不到较好的作用,很容易让整个家庭处于不和谐中。
李慧玲二胎顺利产子,可是却没换来婆婆对自己态度的一点改观。丈夫依旧是不负责任的丈夫,婆婆依然嚣张跋扈。面对双方整日的争吵,两人选择了离婚。
那么,李慧玲刚刚出月子,能被允许离婚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女方选择离婚,那么即便在分娩一年内,也是可以离婚的。
那么,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什么情况呢?
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女方因为通奸(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导致怀孕的,在孕期或者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在立法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既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又不能让被保护者滥用权利。
这个案件告诉大家,恋爱和婚姻不是儿戏,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走向弯路上演人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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