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0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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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徐某某与廉某1于198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廉某1与徐某某自愿离婚;二、上海市零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徐某某、廉某2按份共有,徐某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廉某2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上海市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榭丽花园XXX区XXX号楼XXX号门XXX室房屋的权属归廉某1所有,徐某某有配合廉某1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及产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廉某1负担;五、牌照为豫PRXXXX天籁小型轿车1辆归徐某某所有;六、其他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及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归各自所有;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纠纷;八、案件受理费27,865元,减半收取计13,932.50元,由廉某1自愿负担。
双方在离婚诉讼庭审中,徐某某曾举证证明廉某1有家暴、长期出轨的过错,廉某1在质证中陈述“不否认原告(系廉某1)在婚姻中有若干问题,出于对家庭的愧疚和补偿……”。
廉某1曾在2005年10月7日出具纸条“徐某某的眼睛是我打伤,并愿意作赔偿”;在2019年3月15日出具《保证书》,内容包括“这次发生婚内出轨的事,完全是我的错……”;在2019年3月25日再次出具《保证书》,内容包括“由于我犯下的婚内出轨的严重错误,对妻子和女儿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2019年4月2日出具《我的认识》,内容包括“我深深地认识到,我犯下了三个严重的错误:1、不该背叛妻子和家庭,出轨别的女人……”。
徐某某还提交了多段与区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其中区纪委人员表示对于廉某1的作风问题经查证部分属实,廉某1在录音中也自认了出轨的事实。
廉某1称上述手写材料以及谈话、电话录音内容确有其事,但手写材料均系在徐某某逼迫下所写,录音中陈述的事实仅是针对与异性交往有点随便,不是很恰当,但并没有承认自己出轨。
法院判决:廉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某关于婚内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理分析:夫妻双方在婚内应当尽到忠诚的义务,对于因家暴、出轨等情形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徐某某出具的有关庭审笔录、廉某1自书材料、相关谈话录音、电话录音中,廉某1多次自认婚内出轨的事实,并且承认曾将徐某某打伤,可以认定廉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较大过错。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来源:钱江晚报
保证书,是我们日常生活里一件常见的东西,比如两口子吵架,老公就很可能会被要求写一张。
那么,保证书可以随便写吗?有没有法律效力?怎么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在诸暨,因为一张保证书,陈女士和陈先生这对夫妻,打起了一场财产分割的曲折官司。
2014年10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女士胜诉,得到了家庭所有的财产。
但这个官司并没结束。
四年多后,2018年的8月,陈先生不服当年的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第一次被驳回,今年又得到支持。
最近,绍兴中院撤销了原来的两个判决,指定由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丈夫打了妻子被判7个月
一纸保证书妻子拿到全部财产
陈先生和陈女士都是诸暨人,都离过婚。2004年12月,经人介绍,他们组成了新的家庭。
但婚后,两人经常争吵。陈女士说,自己还经常被打。
2012年7月7日,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又发生纠纷,陈女士被陈先生打了几个耳光,导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事情闹大了,随后陈先生被提起公诉,判了7个月的有期徒刑。2013年,他们通过法院离婚。
离婚时,遇到了一个头疼的问题:财产怎么分。
2014年5月8日,陈女士拿着一张保证书,把陈先生告上了法庭。原来,2010年4月28日那天,陈先生写过一张保证书。保证书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当时,在场的还有陈先生村子里的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他们也签了名。
这个官司的焦点是,这张保证书,是不是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陈女士认为,在写了保证书后,陈先生又打了她,触发了保证书上的约定条件,要求法院判令这张保证书有效。
陈先生则说,这张保证书不是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合本案事实,在形式上,这份保证书是书面形式,被告作出意思表达,原告接受。保证书也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质要件,包括缔约双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出于双方自愿等。
最终,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出具的保证书有效。
丈夫不服判决一再申诉
保证书是否有效成为争议关键
对于这个判决,陈先生不服,2014年10月,他上诉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争议的一个焦点是:陈先生提出,保证书是自己单方写的,陈女士没有签字,所以不应该算是协议书,更不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陈女士则答辩称,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夫妻财产书面约定的强制格式。这份保证书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虽然是陈先生一方出具,但该保证书已被陈女士接受,而且陈女士起诉认为该保证书系双方财产约定,因此陈先生的这个理由不成立。
绍兴中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接着,陈女士拿到了家庭的所有财产。
一晃四年多过去了,2018年12月,陈先生不服2014年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这次,他提出,保证书里“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表述更是存在多种理解和解释。
陈先生认为,“离开家庭”不能直接等同离婚,可以指离家出走、分居等概念。“不拿一分钱走”是指他自己离家谋生,不用家里的钱,不等同于放弃家庭财产共有权。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陈先生的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
今年上半年,陈先生向法院申诉。钱江晚报记者昨日了解到,绍兴中院已经撤销上述两个判决,指定诸暨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克先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如果发现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法院确实可以撤销前面的判决。“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程序,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记者分别联系了夫妻双方
妻子表示难以理解,丈夫并不愿多说
昨天,记者联系了陈女士和陈先生。
陈女士接到记者电话,觉得比较意外。她自己还没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她觉得很难理解,审理了两次,而且已经生效了四年的判决,怎么突然就被撤销了。
“社会应不应该守诚信?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应当履行?”她这样反问。
陈先生则向钱江晚报记者回忆了当年写保证书的场景。他说,那天,是他和陈女士的姐姐有纠纷,所以请了村干部来做调解。他先给陈女士姐姐写了保证书,但老丈人又提出,要给陈女士也写一张。在大家的劝说下,为了平息老丈人的火气和解决纠纷,他才写了这个保证书。
“我不想多说什么,最终让法院来判吧。”最后,他这样告诉钱江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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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有个绍兴本地的号码一直给我打电话,咨询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问题。多年的阅历告诉我这不是骚扰电话,更不是某些精神疾患的恶作剧。据他讲,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赔偿已经达成,谅解书也拿到了,法院一会儿说开庭,一会儿又说不开了,这两天又要开了,但让他们去司法局弄个什么证明。他表述不清,我听的费劲,前前后后几个电话,我在自己理解的范围内,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告诉他应对方法。
可是,节后第一天下午,电话又来了。正在忙着写辩护词,打断了我的思路,脾气再好,也忍不住了,我问他,你有律师吗?他说有个委托的律师,还有个法律援助律师。天哪,两个律师,竟然还来问我?法律援助律师,我就不多说了,你自己委托的律师你竟然不去问他吗?他说,我的律师讲不清楚,说他自己也不知道。
自己委托的律师对案情是最了解的,哪怕与案件实质无关,仅仅是程序问题,那也可以打个电话问法官或者检察官、民警,不就什么都知道了吗?怎么可能律师都不清楚呢?如果连你自己的律师都不清楚,你来问对案情毫不知情的我,我又怎么可能知道呢?
他说,陈律师,我看你办过很多成功案件,所以就想来问问你。说实话,听到这样的话,我很感谢,但我真的不需要这样的信任。如果你真的相信我,你可以委托我,而不是有自己的律师了,还东问问,西打听,这是对自己律师的不尊重。如果你觉得自己律师不好,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性不强,那也是你自己找的啊。
法律问题咨询,没问题,也就打个电话的事情,但像他这样的问题,只有去问法院、司法局才能得到答案,毕竟这是个案的问题。而我不是他的律师,案情又不清楚,更没有立场替他去询问办案单位。来问我,不是难为我吗?
你和自己的律师多沟通吧,让他替你去问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吧。他嗫嚅着说,我两个律师都问了,都说不知道,然后就不理我了。再问下去,原来这个案件才花了**元。好吧,这下我明白了,原来是贪便宜惹的祸。
就像我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有些律师为了接案子,公检法三个阶段的刑事案件,竟然有收一万的,有收二万的。一个刑事案件,历经公检法三个阶段,持续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说,从被公安抓获羁押至绍兴某看守所开始,到一审法院判决结束,一般持续一年左右时间,一年时间里,律师要为你这个案件尽心尽力,持续跟踪,随时发表律师意见,和承办人沟通,竟然只收一二万?除去律师事务所应得部分和税收,到自己手里才几千元,花了一年甚至更多的时间,你觉得合理吗?不和其他行业相比较,仅就本行业而言,非常不合理,这就是恶性竞争,也是类似今天这样问题发生的本质所在。
某些律师为了揽案件,通过这种低价竞争方式先把案件弄到手,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案子办得好,办得坏,就这么着了。当事人去问进展,去问案情,都得不到热情的回复和有效的回答。这样的情形我碰到的太多了,之前的文章里也有提过,着实令人无语。
在我看来,不管律师费收多收少,要么不要接,既然接下来了,视为双方的一致认同,就应该全力以赴,才符合契约精神,也无愧于心。觉得少的,完全可以不接,而不是接了后再抱怨,偷工减料。
对于委托人,我也真心希望理智行事,请律师和买东西其实也一样,讨价还价,人之本能,但万万不可过了头,过了头,即便有两个律师,还得费心费力的骑驴找马,何必呢!
市场上好的服务,一般都会比市场平均价格高一点,这是市场规律决定的。劣币驱逐良币,选择都是自己的。
一点随想,有感而发。愿每个努力拼搏的人,都能被生活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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