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2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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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辆,法院一般不会限制“年检”,因为行政部门有规定,连续3个周期不年检的,强制报废,所以法院会慎重考虑采取“不予年检”强制措施,以避免将来执行拍卖成交后不能过户的问题。这是法院这样做的背景原因基础。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XX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XX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机动车辆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提高,各种机动车辆已走进人们的生活。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工作中,也常常涉及到车辆问题,如果在查封或扣押时,忽略了某个步骤或环节,将会给后来的车辆处理带来麻烦。下面是笔者在执行工作中关于查封扣押涉案车辆的一些做法。
一、对未上牌照机动车的查封扣押。除了对车辆实物进行查封扣押外,还要责令车主将车辆钥匙、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一并交出,这样不仅便于在价格评估中准确定价,也便于在拍卖、变卖成交后对所扣车辆上牌过户。笔者在执行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购买新车还未上牌照,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诉讼中被法院保全扣押。因扣押时未责令李某交出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该车拍卖后,买受人凭法院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车管所上牌照,车管所要求附上述相关证明。而此时李某已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取得上述相关证明。后虽经承办人多次与车管所协调,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才使车辆得以上牌,但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被动,也增加了执行成本。
二、对已上牌照机动车的查封扣押。在我们执行过程中扣押的机动车绝大部分都是已上牌照正常行驶的车辆,而在查封扣押时有许多环节应值得我们注意,稍有疏忽,会在车辆处理上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到车辆户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查清车辆的基本情况,作出准确的查封扣押手续。
2、查封扣押裁定要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责令车主交出车辆钥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登记证,如是营运车辆,还要交出营运证。
3、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防车辆被恶意转户。
4、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报停养路费的缴纳。因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车辆的处理一般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特别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往往需要诉前保全,要经历审理、执行,时间相对较长。如不将养路费报停,将会造成车辆被扣押停驶期间仍产生养路费及滞纳金。有的大吨位载货车的养路费每月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此产生的养路费是非常可观的,很可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会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我们如疏忽这一环节,车辆处理后,新的车辆所有人要缴纳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养路费,额外增添经济负担。
5、还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转户或提取。机动车有二套档案,一套是机动车基本档案,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管理,俗称大档案。还有一套车辆购置税完税档案,原来由交通部门管理,后移交国税局管理,俗称小档案。机动车异地(不在原籍)转户,二套档案都要随之转入或转出。有的地方管理较严,小档案转出要有车管所的转出证明,入户也要有相应的手续。有的地方管理较松,无需太多手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车辆如不到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转户,也会给我们工作造成被动。笔者在处理一起案件中,因涉案车辆系多次转户车辆,当时扣押时,车辆所有人未交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变卖后,新的车辆所有人凭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税局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无法调取到小档案,原来车辆的小档案已被原所有人提走,因此造成车辆因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而无法转户。买受人出于自己的经济目的,总想尽快办妥,原车辆所有人大多事后不太配合,总是推三阻四,有的甚至连人都找不到,致工作相当被动。
三、车辆扣押后,车辆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扣押后,案件承办人应充分考虑案件处理时间的长短,对扣押的车辆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以确保车辆和车价的稳定,如保管不当,也会给我们工作带来困难。
1、如案件复杂,处理时间较长,所扣车辆不应露天保管,防止时间长,车辆部件经风吹日晒雨淋造成锈蚀,故应停放于车库内保管。前些年,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将被扣车辆露天存放,因种种原因,案件在较长时间里未能执结。后来车辆拍卖、变卖也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愿接收车辆以物抵债,退还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认为车辆锈蚀严重也拒绝接收,并要求法院赔偿损失,到处上访,不仅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成了法院的包袱,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2、如冬季扣押车辆,应放清发动机水箱中的冷却水,防止机体在严寒中冻列造成损失。
3、扣押车辆保管中还应注意防火防盗,需张贴封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案件承办人应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扣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有关费用在结案时一并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这个时间内需要年审,很多人就比较担心是否可以年审,交通事故未结案车子可以放行吗?
下面由姜亦斌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未结案车子可以放行吗
交通事故未结案,交警可以放走肇事车,因为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事故责任,并不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只要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就必须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人想扣押车辆,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不结案怎么办
对方不配合处理则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所以要看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
诉讼费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未结案,交警是可以放走肇事车,因为交警部门扣押车辆是为了去区分清事故责任,而不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还有,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候,事故没有清除,不给验车,我以前经过这样的事情,就是我本人去事故科解决事情,开具单据,拿着单据去车管所才验车的,还有保险什么的。所以,交通事故必须要解决才是最好。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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