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5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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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潘甲、被告祝乙均系女性,原告潘甲与其丈夫李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祝乙系潘甲与李丁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李丁多次向祝乙以转账的方式赠与钱款,经潘甲向本院提供转账记录证实,李丁向祝乙赠与的金额合计115800元,经祝乙提供其向李丁的转账记录金额为31900元,扣减后李丁实际赠与祝乙的金额为83960元,原告以李丁妻子的身份,对李丁私自赠与祝乙的上述83960元要求全额返还,并要求祝乙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申请保全费1080元,合计2350元。经本案承办法官对被告从法律角度进行释明以及从情理角度进行批评教育,最后被告同意全额返还接受的赠与款83960元,并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用2350元,本案最终调解结案。2021年4月23日,被告祝乙将上述款项汇至法院账户,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丁在与潘甲共同生活期间,与被告祝乙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李丁向祝乙转账赠与款项的行为系无效行为,潘甲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金额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法官在此警示像祝乙这样违背公序良俗的第三者,一定要自重、自爱、自强、自立,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谨供普法参考
95后青年租豪车出行
不料驾驶途中突发事故
豪车受伤经过47天才“治愈”
190万元的维修费、租金损失
承租者要承担吗?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以下人名与公司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公司与刘晨光签订的《租赁合同》《验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租车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车辆,刘晨光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租车公司因维修案涉车辆产生损失,应向租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190万元。此外,刘晨光还应以190万元为基数向租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租车公司缺少有效证据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刘晨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租金、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不恰当,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晨光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应当向租车公司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刘晨光并未举证反驳《鉴定评估报告书》,对维修金额的认定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关于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理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都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由于租车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且无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已对维修厂构成迟延交付并需承担利息,因此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以租金损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刘晨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租金损失共计182万元,同时以20.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01
承租人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车辆租赁合同是发生争议时的判断依据,承租人选择专业车辆租赁公司缔约时,应当尽量选择拥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并采取书面合同方式进行缔约。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此,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必须体现上述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在交接车辆时,承租人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可留存视频、照片、书面约定、维修票据等,防止发生争议。
此外,承租人还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发生事故后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02
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建议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审慎注意租赁服务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投保保险险种(在交强险之外是否投保车辆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以及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理赔,垫付保险限额内的相关费用等服务。承租人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03
当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人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报险,做好防范措施,保持现场完好并通知出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报险且擅自离开现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
案例中关于维修金额,一审和二审的认定并不相同,那么在刘晨光这个案子中法院为什么要采信评估报告而不是维修厂的实际维修金额呢?
刘晨光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刘晨光又认为租车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官网的配件报价),修理厂维修清单上的工时费也过高。该上诉理由被采纳,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汽车在4S店的保养、修理、人工费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厂,而案涉车辆作为豪华型汽车品牌,其配件具有独特、稀缺、昂贵等特点,维修标准和复杂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车品牌更高,租车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交一般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费用高于官方报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标准,且租车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所以二审认为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应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最终认定维修费金额为154.9万余元,比租车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减少了8万余元。
05
车辆发生事故后,为什么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全部由刘晨光承担呢?
因为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或使用不当导致车辆维修的,维修期间的租金由刘晨光承担,法院基于这一约定而判决由刘晨光承担租金,但在具体认定租金损失时,还是要考虑各种情况。首先,要看是由谁负责维修,如果车辆是由承租人维修,那么承租人就应当承担实际维修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其次,如果车辆是由出租人负责维修,那么就要考虑审查出租人是否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是否及时将车辆送去维修、维修期间是否合理等因素,承租人只对正常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出租人怠于维修或者维修期间明显过长又没有合理解释,那么这一部分损失就应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车辆是由出租人租车公司负责维修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租车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车辆交给了维修厂维修,没有怠于维修的行为,而出租车辆属进口车,维修厂对车辆配件的调配确实可能不如4S店便捷,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维修商并没有特别约定,所以租车公司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而不是送到4s店,也没有违反约定,也就是说,维修厂花费的维修时间虽然可能比4s店长,但这种风险应由承租人来承担,加上本案中维修厂的维修时间也没有明显过长,所以法院判决由刘晨光承担维修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
06
有没有什么需要提醒承租人注意的地方?
在承租进口车辆时,可以考虑对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维修商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指定由4s店来维修,这样可以避免一般修理厂因为调配配件不如4S店快捷而造成的维修期间过长、以致于可能承担较高租金损失的风险。
07
在车辆租赁事务中,出租人应尽到哪些基本义务呢?
首先,出租人应当规范车辆运维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及时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其次,出租人应负责车辆的年审验车及确保投保的连续性,且要按照正确的登记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如果车辆在未及时续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出租人还要认真审核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避免出现冒名驾驶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
08
用户将共享汽车借给别人驾驶,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各共享汽车平台一般都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汽车提供给任何非授权驾驶人驾驶,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者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共享用户应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998法治大课堂
编辑:史梓敬
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肖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
2019年6月,肖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路上,途经黎塘镇某广场时,因避让路面上的牛粪,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到坐在广场边上休息的杨某,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导致杨某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右小腿大片皮肤擦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4次入院治疗了158天,花费了数十万元医疗费,且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遗症构成了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出院后,杨某多次与肇事的肖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之下,杨某起诉至宾阳县法院,诉请赔偿事故损失合计31万元。
经宾阳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侵权审判团队开庭审理,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法院予以采信,该案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肖某赔偿。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293798.9元,判决由肖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转自:南宁晚报
来源: 南宁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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