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交通事故起诉书(男子归家撞见妻子)

时间:2023-04-10 21:48:20来源:法律常识

轻伤交通事故起诉书(男子归家撞见妻子)

来源:潇湘晨报

郭某的追妻之路,堪称 " 曲折 "。

因为生活矛盾,妻子带着孩子从广东回了娘家长沙。郭某千里追妻,可几次都未能达成和解,两人闹矛盾时,妻子还喊来了 " 关系要好 " 的男性朋友。

追妻陷入僵局之时,郭某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开车朝背对着自己的妻子撞了过去。

2018 年 9 月 12 日,长沙望城区金星西路,白色面包车突然加速撞向王某。

一段位于望城区金星西路的监控视频显示,2018 年 9 月 12 日上午 8 时 18 分许,一名灰衣女子在道路右侧行走,一辆白色面包车紧随其后。待一辆电动车从女子旁边驶过后,白色面包车突然加速撞向该女子背部,女子被撞开数米。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撞人的车主郭某和被撞的灰衣女子竟是夫妻。日前,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望城区法院受审。郭某称自己只想劝妻子回广东,撞人只是要警告、威胁她。

丢妻丈夫嗜赌,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望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郭某生于 1969 年,曾因家庭事务与妻子王某产生矛盾。2018 年 7 月初,王某带着与郭某所生的孩子离开广东回到长沙望城区的娘家。郭某随后也赶到望城,劝王某回广东,但并未达成一致。

当事人表示,两人在广东时就曾因争吵报警。王某说,最不能接受的是郭某嗜赌。"2018 年 6 月,因为郭某赌博,我们发生了争执。当时小孩听到争吵声报了警,警察进行了调解。我对郭某也因此越来越不放心,他赌博输了不少钱,还经常让我找娘家人借钱给他赌博。"

" 我觉得日子没法过下去了。"2018 年 7 月 2 日,王某带着两个孩子偷偷回到了望城。次日,郭某就追到了望城,要求王某回广东。这一次,王某一直躲着郭某,郭某在王某娘家住了几天后离开了。

追妻屡次跟踪,妻子叫来男性朋友帮忙

2018 年 8 月 31 日,郭某踏上第二次追妻之路,再次来到望城。带着侄子去学校报名的王某恰好看见了郭某,趁着郭某寻找停车位时逃走。

王某说:" 我觉得总躲着他也不是办法,便打电话约他见面。"王某约郭某在茶餐厅见面,但这一次的谈话并不愉快,她先离开了。"我跟他说要么离婚,要么等他回去把烂摊子收拾好我再回去,郭某不同意,一直求我回广东。"

王某发现,此后郭某总是趁着她到学校接送孩子时跟踪她。2018 年 9 月 11 日下午,王某接孩子放学时,郭某又找了过来。" 我当时打电话给了一个关系要好的男性朋友,他带来一个朋友,劝郭某不要在学校门口拖着我,影响不好,但是双方没有发生冲突。"

郭某认为妻子可能有了外遇," 来帮他的人,她随便一个电话就能把他叫过来,十分亲近。在东莞时,我也曾见过他。"

撞妻背后下手,妻子被撞成轻伤二级

起诉书显示,2018 年 9 月 12 日 8 时许,郭某驾驶车辆在小学通往金星大道的辅道上行驶,一路寻找王某,当看到王某在其车前行走时,郭某突然加速从背后将王某撞倒。王某爬起来躲进附近一家商店,郭某则拿着装有砍刀的袋子下车寻找王某。

找寻王某未果,郭某将装有砍刀的袋子丢进附近一个垃圾桶后,回到自己车上,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车上等候,直到公安民警到来。王某受伤骨折,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郭某亲属赔偿了王某 5 万元,取得了王某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郭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指控,郭某称," 事发当天我像往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因为没有等到她,打算先回宾馆,在回去路上无意中看到了她。" 自己并没有故意寻找王某。在撞倒王某后,看到她倒在右边,因找不到停车的位置往前掉头。车上存放刀具是以前跑车的习惯,害怕报警后警察查车时发现,于是下车扔掉。郭某承认,他曾用刀具吓唬过王某。郭某说," 当天早上自己喝了酒,又想到王某每次都找人来干扰两人聊天,就想开车吓唬她,警告她,只想劝她回广东。"

释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与郭某及其辩护人针对郭某涉嫌的罪名展开了辩论。

郭某辩称,他只是想挽回破碎的家庭。" 我如果想杀人,可以把油门加大到甚至 50 码。我的车速只是想吓唬、教训她,目的是挽回我们的家庭。" 郭某认为,出事后,他下来想看王某有没有受伤,主动打 110 报警。郭某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没有杀人的故意,郭某多次陈述之所以开车撞人,是因为王某不愿意和他回广东,加上怀疑王某在外面有人,一时头脑发热。郭某携带的刀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郭某供述车上是为了跑长途防身。从郭某报案的情况看,他的行为更像因为车上有管制刀具,将刀具藏匿起来,防止警察对其进行处罚。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郭某怀疑王某找了别的男人,次日在学校旁撞击王某,开车撞人非死即伤,其后果不是由开车的行为人所控制的,它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郭某辩称自己驾车的速度只有 5 码,但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加速后车辆的速度非常快。目击证人称,王某被撞飞数米远。

法院认为,郭某驾车冲撞他人,直接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郭某有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望城区检察院指控郭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郭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其家属积极赔偿王某损失,王某对其予以谅解,综合考虑后以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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