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42:10来源:法律常识
5月21日凌晨2时40分许,一群众报警在松石大道金秋家园旁一轿车起火,具体起火原因不清。接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发现起火车辆为渝DL9***的小型越野车,因车头撞击路边金属护栏及旁边的施工金属挡板后燃烧,火势已被刚好在附近作业的洒水车和热心市民扑灭,但车辆驾驶员已离开现场不知去向。
5月21日上午,经民警联系该车车主陈某得知,陈某将车辆借给朋友在使用,具体情况不清,将立即通知朋友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5月21日16时许,车主陈某陪同肇事驾驶员李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正在接受调查的肇事驾驶员李某称,5月20日晚,其向陈某借车辆外出,当晚由于心情不好,外加才取得驾驶资格不久对车辆操作也不熟练,导致车辆撞击路边护栏后安全气囊弹出,车头起火。李某下车后立即呼喊正在附近作业的洒水车帮忙灭火,路过的其他热心车主也纷纷拿出车上的灭火器帮忙灭火,但自己因害怕所以未作任何处理便自行离开现场。
民警对驾驶员李某进行严肃批评与教育,并告知其发生事故应该立即报警,而不是逃脱责任。民警将相关法律条文让李某学习,并明确告知其行为属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最终,石马河大队民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此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因涉嫌肇事逃逸,将面临一次性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某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应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车损及市政设施修复费用将由李某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