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16: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备案的怎么查询,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备案的怎么查询,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小到补胎打气、日常保养,大到钣金喷漆、整车大修,“修车”是广大车主都关心的话题,市民最担心的就是由于不熟悉相关知识而“踩坑”。
11月9日,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分享了几个修车小贴士,涉及维修企业资质、配件更换要求、二手车买卖维修记录查询等内容。
关注1
消费者如何了解维修企业资质和水平?
修车前,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十分重要。而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了解资质标准有一定难度,为此,北京市交通委建立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方便市民客观了解企业的水平和信誉。
据介绍,北京市交通委每年都会对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政府网站建立专项查询系统,公布考核结果,方便市民查询。
关注2
维修项目的定价是否会不透明?
市民在修车时,需要支付的不仅有更换零件的费用,还涉及维修人员的工时费用。车主是否能提前了解各个维修项目的定价?
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中的工时费等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但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此外,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上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也就是说,虽然维修由企业自主定价,但仍然是受监督的,收取时应该明确公示,消费者可以事先向企业询问好相关收费标准。
关注3
完成汽车维修之后,所有的配件都可以带走吗?
不“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常的一些常规配件,可以在车辆维修后,向修理厂提出要求带走旧件。但也有一些例外,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危险废物,简称“危废”,包括废机油、机油滤芯、棉丝等,企业不但需要单独设立符合标准要求的存放区域,还要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转运企业签订“危废物转运合同”并定期进行转运。如果任何人存在擅自处置“危废”的行为,轻则触犯相关法律,重则纳入刑法量刑。
另外,在发生事故或维修纠纷时,涉及索赔在内的,可能成为证据的配件也是无法让车主直接带走的。
关注4
维修更换配件时有哪些要求?
对于配件,主管部门同样要求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并事前告知。机动车配件按照其性质分为多个类别,主要包含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同质配件以及修复配件等,这些都是维修企业可使用的合法配件范围,但在使用时需要向车主进行事前告知。
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自主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在维修时使用这几类配件都是可以的,但必须明确告知车主,经过车主确认后方可使用。车主在修车时也一定要注意和修理厂确认所使用的配件类型。
此外,机动车维修配件也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交通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配件或存在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会对涉及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关注5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有何区别?
“原厂配件”指汽车供应商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使用汽车供应商品牌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车初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售后配套件。或者说是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副厂配件”是指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按照习惯说法,称其为“品牌配件”更为合适。
“同质配件”是指质量相当配件,但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修复配件”是指除汽车“五大总成”外,从汽车上拆下经修复后达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旧件。
关注6
车辆维修后仍有故障,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及维修完成后,修理厂会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并填写过程检验单及竣工检验单,对于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同时为本次维修作业提供一定的质保期,只要消费者是在合法经营的修理厂进行维修,那么在质保期内,维修的后续质量是会依据《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得到合法保护的。针对不同的车辆类型、不同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限也有所区别。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关注7
二手车买卖能不能查看车辆历史维修记录?
“如果这是大修车、水泡车怎么办?”很多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都有这样的顾虑。今年7月,北京市商务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二手车流通 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健全二手车交易诚信体系,要求逐步推行车辆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市场化运作,实现二手车信息透明化。
目前,交通部门已经建立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车辆的维修信息是全面的,考虑车主隐私权,现在只可以由车主本人进行查询,可以通过北京交通委官网找到“北京市机动车维修公众服务平台”,在“维修档案查询”栏目中查询。后续时机成熟时,交通部门也会将相关车主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后,逐步推行信息透明化。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Q: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A: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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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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