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8:01:3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作者 | 黄湘宜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3日12时许,陈某驾驶拖拉机载两根10米长水泥电线杆行驶在路上,水泥电线杆超出车体尾部约3.7米,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尹某甲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尹某乙在公路上同向行驶。当陈某驾车右转弯时,尹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撞上超长电线杆,造成了尹某甲和尹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摩托车受损。经鉴定,尹某甲、尹某乙与拖拉机货箱拖载的两根电线杆后部下端发生了碰撞接触,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事故陈某主要责任,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尹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运载货物超长,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