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2:41:5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持证驾驶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大程镇一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拨120急救被害人,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路段限速为30KM/H,经鉴定,徐某某驾驶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57KM/H。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三原法院 张莹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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