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6人死亡(小伙醉驾致人死亡逃逸,被判6年还面临百万赔偿 死者留下两个未成年女儿)

时间:2023-04-13 13:50:3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6人死亡(小伙醉驾致人死亡逃逸,被判6年还面临百万赔偿 死者留下两个未成年女儿)

凌晨,一名20岁的小伙醉酒驾车,撞到路人致其当场死亡,但小伙并未停车,而是驾车逃逸……这是去年发生在四川南充城区的一起交通事故。3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肇事者卢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此外,因他所驾驶的车辆系过户车,原车主仅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他还面临百万元的民事赔偿。

〖案发〗

男子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逃逸且醉驾

这场事故,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凌晨3点59分,地点位于四川南充城区。事发时,卢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南充顺庆区凤天路“金港湾”小区一期门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曾某同行朋友彭某某在玉带路与丰登路交叉路口处挡获,执勤交警随后也赶到现场处置。

事发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接受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委托,从送检血液检出卢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98.7mg/100ml,属于醉驾。另经司法鉴定,曾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了解,曾某是南充人,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大女儿上初中,小女儿还在上小学。曾某死亡后,卢某曾支付了4万元丧葬费。

↑图据东方IC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卢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后,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赔偿〗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

肇事司机被判赔10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获悉,卢某是四川南充嘉陵区人,事发时,卢某虚岁20岁。而卢某当晚所驾驶的涉事车辆系一辆过户车,原车主仅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死者曾某的家属将卢某以及涉事保险公司告上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

法庭上,涉事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系过户车,原投保人仅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此外,卢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向原告赔偿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虽保险公司辩称卢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规定,故对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案涉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调整后,故保险公司应按调整后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和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卢某赔偿。日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就法院认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7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100.7万元由卢某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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