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1:49:40来源:法律常识
本网讯(通讯员何远荣)近日,远安县检察院收到来自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经宜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对由远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樊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樊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其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鸣凤镇解放路行驶至双利村委会附近时,遇行人汪某某横过道路,樊某某避让不及将其碰撞,致汪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樊某某及时拨打120,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同时找来朋友陈某某为其顶替,十余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远安县检察院认为,樊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救助伤者,垫付医药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未承认自己系肇事者,而是找人顶替,将自己隐匿在围观者之中,虽未离开现场,但主观上有逃避可能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意图,客观上误导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审判决认为樊某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没有触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条款,仅仅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实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据此,远安县检察院于2018年8月7日向宜昌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宜昌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最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