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3:58:1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西德保县政协原副主席廖亚兵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百色市中院裁定维持广西那坡县法院一审宣判,廖亚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百色市纪委监委此前曾通报廖亚兵“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法院一审宣判后,廖亚兵提出上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工作期间饮酒后醉驾致2人死亡
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二三里资讯(微信爆料:ersanlinews2)了解到,该案事发是在2021年5月21日,当天上午廖亚兵等一行四人到德保县东凌镇开展调研工作,恰巧随行人员当中有一人的老家就在该镇大福村。
到了下午,该随行人员便邀请廖亚兵等人在其老家共进晚餐,再一同返回县城,廖亚兵等人皆同意。席间,廖亚兵等人均违反工作纪律,悉数饮酒,直至20时许才返回至德保县城。
然而,当车辆行驶至德保县城关镇念乐村路段时,廖亚兵驾车追尾在前方行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2名人员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亚兵属醉酒驶机动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5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靖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1年7月,廖亚兵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百色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百色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称,经查廖亚兵丧失法纪底线,不知敬畏、心存侥幸,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此外,对邀请廖亚兵等人于工作日期间饮酒的相关组织者、参与者一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审判决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廖亚兵出生于1968年5月,在职大学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西凌云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等职,事发前为德保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事发3个月后,广西那坡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亚兵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1日21时3分许,被告人廖亚兵酒后驾驶桂AW****号小型轿车沿德保县辖区G212线由德保县城往高速G69线兴旺入口方向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12线2422KM+4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并搭载赵某的无号牌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亚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74mg/100ml。经靖西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亚兵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廖亚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廖亚兵已对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2021年9月30日,那坡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亚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提出上诉请求缓刑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廖亚兵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西百色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廖亚兵及其辩护人提出:一是原判认定上诉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与事实不相符,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量刑过重;
二是上诉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上诉人廖亚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对此,二审法院百色市中院作出评判,原判认定廖亚兵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符。同时,廖亚兵在本案中所具有的各种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上已对廖亚兵从轻处罚,其再以此为由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请求对廖亚兵适用缓刑的意见,百色市中院认为,经查明廖亚兵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定缓刑适用条件,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但廖亚兵醉酒驾驶的行为,降低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如对其适用缓刑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廖亚兵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百色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