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8:02:16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1月2日,G65 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渝北区境内下行方向1509Km 60m 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碰撞,致3人死亡、 2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68.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渝北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渝邻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渝北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宣汉县人民政府参与事故 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G65 包茂高速渝邻段“11·2”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30501960XK,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132号。成立于2014年06月04日,法定代表人:彭**,经营 内容:车辆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汽车、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系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为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0678477,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四公里立交旁61 号,成立时间 2014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陈**,经营内容:道路客运,车辆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等。
2020 年 4 月 23 日,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签订 《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约定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租赁给胡**,汽车租赁期限从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登记在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一分公司名下。按照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部分工,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所属车辆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等实际交由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责管理。
2. 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22MAACJ02E7G,登记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普光经济开发区柳池工业园二号干道 B 区。成立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林**,男,身份证号码:********,经营内容:道路货运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川 SC8125 号/川 S4868 挂号汽车列车所有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1. 驾驶人情况。
(1)胡**,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 驾驶证状态正常,准驾车型:A1,驾驶证有效期限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长期。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 亡。经调查组技术组认定,此次事故排除胡**饮酒后驾车和吸毒后驾车行为。 近三年胡**共有交通违法记录 12 条,共计处罚款 2100 元, 累积计分 20 分。其中驾驶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记录共9次,分别为3次违法停车、1次超员、1次未礼让行人、4 次 其他违法。
(2)彭**,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 驾驶证状态正常,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川 SC81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 S486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经调查组技术组认定,此次事故排除彭**饮酒后驾车和吸毒后驾车行 为。 经查,彭**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 年彭**无交通违法记录。
2. 车辆情况。
(1)渝 AB68V8,白色,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 : 江 淮 牌 HFC6521K1C8V , 车辆识别 代 号 : LJ166A3D2L7001414,发动机号:L4101669,注册日期:2020 年04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 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 经查,渝 AB68V8 小型普通客车无被盗抢记录。该车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近三年有47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 47 条), 其中超速违法行为17条,其他违法行为30条。
(2)川SC8125,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灰色,品牌 型号:豪沃牌 ZZ4257V324HE1B,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四 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普光镇经济开发区柳池工业园二号干道 B 区,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车辆识别代号:LZZ1CLWB5MA899525,发动机号: 7621C035563,注册日期:2021 年 6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车辆状态正常。
川 S4868 挂,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鲁玺牌 LXP9400CCYQX,所有人: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普光镇经济开发区柳池工业园二号干道 B 区,车辆识别代码: LA996RCCXM0LXP532,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08 月 31 日,使 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 33700kg。经 G5001 重庆绕城高速公路空港东收费站下道称重数据显示,该汽车列车总质量为 50700kg。符合高速公路入口超限准入标准。 经查,川SC81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4868挂重型仓栅式 半挂车)无被盗抢记录。该车从2019年11月1日起近三年有8条违 法行为(6条已处理),分别是超速违法行为2条,违反限行标志违法行为6条。
3. 车辆出行目的及运行轨迹情况。
(1)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2022 年 11 月 2 日,胡** 驾驶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预约出租服务。
2022年11月1日15时30分许,渝 AB68V8 号小客车停驶 于驾驶人胡**居住地后未再行驶。2022年11月1日,胡**电话 联系王**以900元包车费为报酬,从开州区送乘车人4人到渝北区。11月2日2时11分,胡**驾驶渝 AB68V8 号小客车从居住地出发。
3 时13分,从开州区王**居住地接王**一家(王**、李 **、王**),等待上车花费时间约 32 分钟;3 时 45 分,从王** 居住地出发,前往周**居住地接周**;4 时 48 分,在开州区接乘 客周**前往渝北区;4时56分从G5012恩广高速开州收费站上道, 沿恩广高速往四川省广安区方向行驶,再经魏兴枢纽立交,沿 G65包茂高速往重庆市渝北区方向行驶;6时43分至6 时55分,胡 **驾驶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 G65 包茂高速(四川段)下行方向大竹服务区休息12分钟;7时49分许,胡**驾驶渝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渝北区境内下行方向 1509Km 60m 处,追尾碰撞至川 SC8125/川 S4868 挂号汽车列车。
(2)川 SC8125/川 S4868 挂号汽车列车。2022 年 11 月 1 日, 彭**驾驶川 SC8125/川 S4868 挂号汽车列车运输钢材从四川省达 州市宣汉县航达钢铁厂前往重庆市渝北区城区轨道交通 15 号线 在建工地。19 时 41 分,装运钢材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航达钢铁厂出发,19 时 48 分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收费站上道,沿 G65 包茂高速往重庆市渝北区方向行驶;22 时 47 分,进入 G65 包茂 高速(四川段)下行方向邻水服务区休息。 2022年11月2日7时00分,从邻水服务区出发,沿G65包茂高 速往重庆市渝北区方向行驶,途径大湾互通路段,7时49分许,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渝北区境内下行方向1509Km 60m 处被胡**驾驶的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
4. 事故基本经过。
2022年11月02日4时56分许,胡**驾驶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周**、李**、王**、王**等4人,从重庆市开州收费站进 入高速公路经由G5012恩广高速四川段和G65包茂高速开往重庆 市渝北区。当日7时49分许,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渝北区境内下行方向1509Km 6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 由彭**驾驶的川SC8125号/川S4868挂号汽车列车(川SC8125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48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胡 **当场死亡,王**、李**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周**2人受 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1. 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纬 29°55′37″,东经 106°48′37 ″的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渝北区境内下行方向 1509Km 60m 处,道路为双向 4 车道,沥青路面,中心设有隔离带及隔离护栏,两侧设有安全护栏。事故现场一侧,单向为 2 车道,车道宽为 3.75m,右侧设应急车道,道宽 3.10m。道路线型为直路上坡,坡度约 2%,坡 长为 1100m,事故路段前方设置有限速标志(最高限速:小客车 100km/h,小客车除外80km/h,最低限速:60km/h)。
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能见度良好,路面完好,路表干燥。 该路段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全线桥涵设计核 载等级采用公路-1 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执行。2004 年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使用。由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经调查暂未发现道路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路段不属于事故黑点路段。
2.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以 K1509km 桩为基准点,以道路右侧护栏为基准线(车辆行进方向)。 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止于车行方向右侧行车道内, 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 4.06m,距离基准点 58.90m;第二轴右轮基 准线 4.05m,距离基准点 55.80m。川 SC81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川 S4868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止于车行方向右侧行车 道内,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 3.34m,距离基准点73.00m;第三轴 右轮基准线3.34m,距离基准点 68.40m;川 S4868 挂重型仓栅式 半挂车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 3.26m,距基准点 62.70m;第三轴右轮距基准线 3.17m;距基准点 60.00m。
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现场位置情况:死者胡 **,位于驾驶座位;伤者李**,位于第三排左侧座位的位置;伤 者王**,位于第三排左侧座位的位置;伤者王**,位于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伤者周**,位于第二排右侧座位的位置。
渝 AB68V8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前部及副驾驶室严重变形; 前保险杠、中网、发动机罩脱落,前防撞梁、散热器变形;左视 镜向前翻折,后视镜脱落;发动机舱里部分零部件变形损坏,前风窗玻璃破裂;车顶部前端变形,车顶前部向后挤压约 0.7m,挤 压后车顶距前防撞钢梁水平距离约 2.1m;左前翼子板、左前车门变形,右前翼子板脱落;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变形,左右两侧门窗玻璃碎裂;仪表台破损,方向盘脱落,车辆为手动挡(已损坏, 无法判定档位),前排安全气囊展开;第二排左右两侧座位靠背向前移位,第三排左右两侧座位靠背向前移位;第二排左侧座位 的背部有大面积血迹,第三排左侧座位及后座地板有大量血迹。
川 SC81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外观完好,车辆为手动挡,档 位为 N 档;川 S486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后车牌照板及固定处变形移位,货厢后部凹陷变形、破裂,左后、右后组合灯具破裂;货厢后部下方挤压有一块变形的白色发动机罩板,距货 箱左侧边缘约 0.85m,距离地面高度约 1.4m;左后轮挡泥板变形、 移位,左后减震器损坏;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变形、脱落, 并且左、右两侧竖立构件弯折变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为 0.46m。
(四)人员伤亡情况及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胡**、王**、李**3 人死亡,王**、周**2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为 368.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11 月 2 日 8 时 2 分许,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 支队渝北大队接到“包茂高速下行方向 1509Km 附近发生追尾事故,有人被困”的报警,渝北大队民警迅速出警处置并向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领导、市交巡警总队领导、渝北区应急等部门报告。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隐患排查组,积 极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2 年 11 月 2 日 8 时 20 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 队渝北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维护现场秩序和组织施 救伤者;9 时 30 分许,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副支队长廖钊带领支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组织现场勘查,开展调查固证工作;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支队长王志强带领渝北大队大队长到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协调院方对重伤者进行抢救;10 时 00 分许,市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詹华荣率总队 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 工作;10 时 35 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事故车辆拖移,恢复 交通。事故发生后渝北区应急局、市应急局先后到达现场处置相关情况。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2年11月2日8时44分许,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重庆 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生现场确认1人死亡(驾驶人胡**)、4 人受伤,立即对伤者开展现场救治,并将2名伤情严重者(王**、 李**)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并将2名伤情较轻者(王**、周**)送至渝北区人民医院救治;死 者胡**的遗体由殡葬部门送往渝北区颐安堂殡仪馆存放;伤者王 **、李**2人分别于10时50分、16时39分,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 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区应急 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2022年11月9日,3名死者遗体相继火化并安葬,无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胡**疲劳驾驶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路段超速驾驶;同时彭**驾驶川SC8125号/川S4868 挂号汽车列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
2. 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2022年11月2日3时45分至7时49分期间,胡**驾驶渝 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王**居住地出发到达事故点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仅在大竹服务区休息12分钟,不足20分钟,过度疲 劳影响安全驾驶,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且胡**驾驶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路段的行驶速度为 117km/h-123km/h之间,超过最高限速100km/h的时速。
2. 彭**驾驶川SC8125号/川S4868挂号汽车列车事发时在事 故路段的速度为39km/h,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60km/h的时速,导致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川SC8125号/川S4868挂号汽车列车。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1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SC8125号/川S4868挂号 汽车列车事发时的速度为39km/h。
2.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 速鉴字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发时,渝AB68V8号小型 普通客的行驶速度应在117km/h至123km/h之间。
3.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验〔2022〕病T鉴第7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头胸部损伤引起死亡。
4.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验〔2022〕病T鉴第80号鉴定意见 书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王**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头部损伤引起死亡。
5.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验〔2022〕病T鉴第8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胡**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头部损伤引起死亡。
6.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 检字第1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SC8125号/川S4868挂号汽 车列车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有效,未发现轮胎、后下部防护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7.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鉴字第1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B68V8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未发现渝AB68V8号小型普通客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三)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开展车辆租赁服务经营活动 中,将网约车车辆经营发包给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单元的胡** 从事网约车营运,但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与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通过 GPS 动态监管发现并消除渝 AB68V8 小型普通客车超速的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 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负责辖区路面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预防交通事故。对疲劳驾 驶和高速路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重视程度不够,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未实际查处辖区三客一危一货一面疲劳驾驶 行为和高速路低速行驶违法行为。
2. 南岸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南岸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和运输市场的管理。在开展渝 AB68V8 小型普通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输证》审查中不细不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胡**,渝 AB68V8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 要责任,涉嫌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处理建议。
1.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车辆租赁服务经营活动中,将网约车车辆经营发包给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单元的胡**从事网约车营运,但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与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通过 GPS 动态 监管发现并消除渝 AB68V8 小型普通客车超速的安全事故隐患, 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渝北区应急局对其处 1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彭**,中共党员,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渝北区应急局对其处 23.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彭**,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川 SC8125 号/川 S4868 挂号汽车列车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已由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同时建议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其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 谢**,中共党员,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对公司租赁的网约车长期未挂靠平台经营导致安全失管的情况失察,对车辆 GPS 的监督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 陈**,中共党员,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租赁的网约车长期未挂靠平台经营导致安全失管的情况失察,对车辆 GPS 的监督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吕**,中共党员,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 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组织查处疲劳驾驶和高速路低速 行驶违法行为不力,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4. 江**,中共党员,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教导员,督导落实查处疲劳驾驶和高速路低速行驶违法行为不力,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5. 金**,中共党员,南岸区交通局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审 查辖区运输企业网约车资格不细不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其他有关问题处理建议。
1. 建议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向市交巡 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2. 建议南岸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向南岸区交通局作出深刻检查。
3. 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GPS 动态监管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宣汉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4. 建议宣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宣汉县交通局作出深刻检查。
5. 建议宣汉县交通局对宣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蒲江中队长陈攀未依法查处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GPS 动态监管问题的情况作出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增强“四个意识”、领会“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车辆租赁行 为,加强对网约车辆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发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严格 GPS 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 GPS 监管制度机制,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对驾 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整治安全事故隐患。
(三)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渝北大队要狠抓辖区 路面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针对重要路段、重点时 段、重点车辆,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和技术手段,强化疲劳驾驶、 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全面提升路面的查处力度和频次,全面提高查处震慑力。
(四)南岸区交通局及南岸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强化对网约车的管理,严格审查把好网约车安全管理源头关,最大限度保证交通安全。
(五)市交通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建设和 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要理顺内部职责,避免形成安全监管 盲区。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发挥信息平台作用, 共享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为网约车市场的安全监管提供业务和技 术支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严格查处网约车违规经 营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和网约车不合规经营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形成执法威慑 力。
(六)宣汉县交通局要加强对辖区运输企业的监管执法,强化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 GPS 动态监管,严格督促违法行为整改,确保形成整改闭环。宣汉县各有关部门各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抓好货运车辆源头管理,严防安全事故风险隐患。
G65 包茂高速渝邻段“11·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