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二审和1审(交通肇事两车瞬间相继撞击同一行人导致其死亡但无法精确认定致死行为情况下的定罪)

时间:2023-04-15 00:12:3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死亡二审和1审(交通肇事两车瞬间相继撞击同一行人导致其死亡但无法精确认定致死行为情况下的定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1酒后驾驶湘JL5969小型轿车沿萍乡市安源区文昌路从康庄桥往步行街方向超速行至忆口香龙虾馆路段时,横过马路的受害人邓某2被撞飞在地,随即遭到同向由陈某驾驶的赣J87A10小型轿车的碾压,造成受害人邓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两车相继逃离现场。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邓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2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邓某1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9年1月6日,邓某1家属、陈某家属与受害人邓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邓某1、陈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88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邓某1

、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分歧】

本案中,关于邓某1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邓某1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邓某1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邓某1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受害人邓某2受到连续两辆机动车撞击,公安部门无法精确认定受害人是否系邓某1驾车所撞击致死,亦即不能排除陈某驾车第二次撞击导致受害人邓某2死亡的可能性,邓某1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判决邓某1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交通肇事多车瞬间连续撞击的状态下,应当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整体上来把握案情、划分责任、适用法律,对上诉人邓某1的行为进行定罪。

一、关于本案属于一起交通事故还是两起交通事故的问题。

从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看,本案应当基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对肇事者的行为进行责任划分。本案中,虽然出现了两辆肇事车辆和两次撞击行为,但是,该两次撞击属瞬间先后发生,相互之间呈相继状态,且撞击对象为同一人,结果为该受害人死亡,如果将两次撞击行为分开处理,将割裂本案撞击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因此,交警部门在同一事故中对肇事者邓某1、陈某和受害人邓某2进行责任划分,法院也应当基于同一交通事故进行刑事责任认定。

二、关于上诉人邓某1的前次撞击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从案情把握的整体上看,后次撞击并不能阻断邓某1前次撞击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可认定系两车相继撞击造成,虽然陈某驾驶第二辆肇事车辆的撞击与死亡结果之间时间相隔较近,但上诉人邓某1的交通肇事行为系本次事故的起因,其撞击导致受害人飞出,使受害人邓某2在极短时间内受到陈某驾驶车辆的第二次撞击。因此,第二次撞击并不能阻断第一次撞击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上诉人邓某1的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上诉人邓某1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形。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理解法律内涵。在多个肇事者、多次肇事行为共存的同一案件中,对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应当理解为整个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而不是某个肇事者的某次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如果以单次撞击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为标准进行刑事责任认定,那么即面临因为无法精确认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具体时间及具体原因,而导致无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困境,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本案中,最终法院从整体上把握案情,以交通事故整体造成1人死亡为标准,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人邓某1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

四、关于上诉人邓某1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

从特定时空上看,上诉人邓某1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本案应当明显区别于其他数次撞击间隔时间较长的案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定时空极为短暂,两车相继撞击被害人的时间间隔极为短暂,且上诉人邓某1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过失主要在于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严重后果,而非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对于上诉人邓某1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关于本案社会效果方面的问题。

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邓某1等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其酒驾的行为既造成了一场交通事故,使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一个家庭的破碎,同时也导致了自身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对于酒驾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在打击酒驾力度日趋加大的今天,社会舆论对于酒驾的容忍度变得越来越低,公民对于酒驾的厌恶情绪亦日趋升高,如若按照邓某1代理人上诉意见,简单以无法认定被害人死亡结果为由判决邓某1无罪,即本案出现酒驾肇事造成路人死亡却无人担责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负面舆情,对刑法的教育、震慑功能发挥不利,既可能对酒驾行为出现放纵,亦可能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在就案论案坚持罪行法定的同时,也要必须跳出个案对社会的长远影响进行考量。

当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也并非就是喊打喊杀,考量社会危害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矛盾的化解。本案中,邓某1家属、陈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邓某1、陈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8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邓某1、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从被害人亲属的角度看,肇事罪的真诚悔罪和经济赔偿能够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一点安慰,缓解些许愤恨之情;从社会矛盾的化解角度讲,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谅解书,也标志着社会矛盾的缓解。因此,最终二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结合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证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邓某1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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