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全责(开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3-04-15 10:55:5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全责(开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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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福瑞于2021年3月13日16时许,驾驶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斯克尔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云西四路仓盛茂源门口时,适有被害人马某1驾驶飞鸽中型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半挂车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马某1死亡。经认定,计福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计福瑞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计福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杨啸宇律师解答:

计福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计福瑞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杨啸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杨啸宇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在读研究生,曾在本科院校任职多年,擅长以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为主的诉讼业务、公司法律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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