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4:42:26来源:法律常识
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各地法院在认定时也会出现差异。
案例一:(2020)青民申617号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案涉车辆购置当天,由于再审申请人尉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王某某购买的新车车尾部受损。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尉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甘肃天信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甘天鉴评【2019】第19110LL2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体贬值损失为23189元,产生鉴定费用3500元。由于案涉车辆系当天购置的新车,本次交通事故势必造成车辆价值发生实体性贬值。尉某某关于车辆已经投入使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2020)黑民再300号
关于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案涉车辆系运达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达物流公司请求东建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有理,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对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东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2020)湘民申3587号
徐某某主张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虽未明确列举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范围,但是也未排除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外,本案车辆情况特殊,在上路行驶仅3天、行驶里程240公里的情况下被严重损坏,在这种情况下,维修后的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车体状况和市场价值,车辆贬值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二审判令赔偿案涉车辆贬值损失是合理、必要的,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四:(2020)内民申2778号
综合考虑杨某所有车辆已经使用一年之余,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可修复、可替换的部件损坏,不属于造成车辆严重损毁、贬值,且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情形,且事故车辆已通过维修恢复正常使用,所以二审法院持谨慎态度对杨某主张的贬值损失的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五:(2020)京民申3664号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问题,该损失亦属于间接损失,王某某及博瑞泰达公司应予赔偿。两审法院根据龙腾达成公司提交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估损清单及评估报告等证据,考虑事发时该车辆确属新近购买的新车、受损程度及评估结论,确定由王某某及博瑞泰达公司赔偿龙腾达成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费用的数额,亦无不妥。
案例六:(2021)苏03民终1900号
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李某请求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最高院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赔是否应当赔偿作出如下答复: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各地法院对该项赔偿均持谨慎的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待售车辆、新购买的车辆或者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才能实际体现的部分,会适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