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5:09:49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 (张莹 唐香)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海涛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王海涛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2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原县陕柴厂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刘鑫发生碰撞,刘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海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海涛让同车的王力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
2019年5月22日,王海涛与刘鑫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海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40000元,被害人家属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海涛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涛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未在规定道路内行驶,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适合社区评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