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5:37:01来源:法律常识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找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丙作为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公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则应由机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丙的侵权行为与乙拒绝执行工作、甲临时安排丙出车之事实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因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不能再认定该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丁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