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没有批捕(撞死人没有获得家属谅解)

时间:2023-04-15 18:42:5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没有批捕(撞死人没有获得家属谅解)

【导语】:

现实中,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如何救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受害人不服该如何救济呢?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受害人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导致很多的受害人遇到这样的问题不知所措。

【案情】:

2020年9月23日,肇事车司机汤某驾驶车辆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因为下雨没有谨慎驾车,加之车速过快,将行人谢某某撞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汤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可当侦查机关把案件侦查完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检察院却不予批准逮捕,谢某某家属得知后对此非常不满,也不能理解,今日特向笔者进行了咨询:该如何救济?


【建议】: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受害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可以找到救济途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上访解决。

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该规定实际上给予了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向公安机关申请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向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如果受害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向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向公安机关提供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新线索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线索或者证据,以帮助公安机关收集到更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之规定,经过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符合逮捕条件,可再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监察委控告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派驻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是监察委的工作对象。(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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