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骗保案例(酒驾肇事找人顶包怎么定罪)

时间:2023-04-16 02:09:2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骗保案例(酒驾肇事找人顶包怎么定罪)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均系大学文化,且为多年好友,其中杨某原系大庆一国有企业的职工,段某、马某分别为大庆一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贸易公司的董事长。

杨某有一台奥迪牌A8L轿车,其为车辆购买了全险。2016年3月3日零时30分左右,段某喝了几杯啤酒后,借开杨某的轿车,当行驶至大庆一学校附近时单方肇事,后打电话给杨某。

半小时后,杨某赶到事故现场,随后杨某、郭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未喝酒的马某,让其到现场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马某打车来到现场后,伙同段某、杨某等人向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险,马某自称驾驶员向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做了虚假陈述。

后肇事车辆被送至大庆一汽车修理部维修。2016年5月末,段某家属将修车款33.5万元支付给该汽车修理部。同年8月末,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车险33.5万元,该款转账至杨某银行卡内,钱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杨某作为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与段某、马某合伙骗保的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另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后杨某家属赔偿了保险公司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虚构交通事故事实,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段某、马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另外,杨某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以保险诈骗罪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三被告人均具有大学文化,本应好好珍惜大好前程,但为了能让肇事的车辆能获得理赔,便合谋虚构事实,以此骗取车辆保险金,最终被判刑,国企职工被开除,公司形象受损,生意严重亏损……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钱财要通过合法劳动获得,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钱财,最终只会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谭湘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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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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