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2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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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在不断增多,相继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损害,也会带来就经济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第一步法律程序便是立案,如果立案不成功后续的程序也无法正常进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正确立案?律师对话第376期邀请到李元旦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李元旦律师的对话内容。
李元旦律师答: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一般的程序如下:
(一)民事案件立案流程:
1、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交给立案庭法官审查登记,如当场审查材料齐全的转至书记员进入法院系统立案登记。
2、系统立案完成后,持书记员出具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到大厅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至此,立案程序基本完成。因每个地区法院流程顺序稍有差别,具体以当地法院公示的诉讼立案流程为准。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
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①民事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②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③ 按被告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李元旦律师答: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导致驾照扣12分,还会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元旦律师热衷法律行业,深谙诉讼规则,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十年已承办千余起民事、经济诉讼及非诉案件。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立即在线咨询李元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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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吗?——解读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二)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两个常见罪名,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肇事者在主观上对于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必须是过失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希望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就是对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虽然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这是其与故意杀人罪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交通肇事罪能够转化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张某开车在经过路口时,撞上了行人王某。出事后,张某没有报警,而是将王某扶上车后驾车离开了现场。本来张某想送王某到医院救治,可在去往医院的途中,发现王某的呼吸越来越微弱。因为担心王某死亡给其引来巨额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在快到医院门口的时候,张某车子突然调转了方向,向山区开去,并将王某遗弃在偏僻之处,开车逃逸。当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后张某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经侦查后认定张某在将李某撞伤后带离现场后遗弃,导致王某无法得到求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认为自己转移被害人王某是为了逃逸,并没有杀王某的想法,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应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张某的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以案说法】
本案中,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是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所涉及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一百三十三条是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认定,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虽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又进一步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第六条之所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因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毁灭罪证,以一种积极的行为,故意将被害人遗弃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肇事者明知被害人若得不到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肇事者的行为本身表明其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已使在先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张某在将王某撞成重伤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致李某死亡的情况下,将王某带到山区遗弃在偏僻之处,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张某既不积极救助被害人,也让别人没有机会抢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而且遗弃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因为其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如果不救助,必将死亡或残疾而驾车逃离,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怎么立案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立案标准】,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