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3:15:55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骑摩托车在县城行驶,不料被轿车撞伤。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轿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王某予以赔偿,轿车车主赖某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4月20日下午,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城关镇碧潭桥东路行驶,不料被后方超车的由赖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赖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付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住院治疗四十天,用去医疗费六万多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遂将赖某及该轿车的保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十四万多元。庭审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双方对赔偿标准产生了较大分歧,原告认为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自2015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平江县城,在平江县城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水电费发票等证据佐证,依法可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遂判决两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对王某进行赔偿。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该案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