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1:09:26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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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20时,张龙刚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运城市河东街拐入安邑西路由南向北行至禹都公园喷泉广场北100米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邓某撞到致伤。事故发生后,张龙刚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让其朋友路某随救护车送被害人到运城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4日民警对张龙刚做酒精测试,经检验其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8月10日,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龙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9月1日,张龙刚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7月29日被害人家属对张龙刚的行为表示谅解;8月14日,张龙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邓某家属共计22万元,并已经履行。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反悔,撤销了对张龙刚的谅解。那么,张龙刚的处罚会不会因此加重?
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池富满律师解答:
张龙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审理中,被害人家属对其在交警部门给张龙刚出具的谅解情况予以反悔,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张龙刚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并拨打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池富满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院,从事过多年公司法务,处理过大量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金融、经济纠纷案件。专业理论扎实,业务能力突出,态度认真,工作负责,受到委托当事人良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