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5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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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122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785750.9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弃车逃逸,并叫其妻到现场顶包。当晚20时许,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宜春市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宜春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原告人陈某系某学校教师,城镇居民户籍,已婚,有一小孩需要抚养。原告人受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尚处于昏迷状态。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陈某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12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康复治疗费酌定等。又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
又查明,被告人苏某曾于2020年2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家属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害方对被告人苏某予以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某有醉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苏某及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苏某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日,化州一女子乘坐其朋友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朋友义气”便与司机互调座位顶替肇事司机,被化州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12日15时许,吴某乘坐其朋友李某驾驶的小车由化州市区往笪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7国道良光镇某路口时,碰撞上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没有考取驾驶证,遂请求朋友吴某顶替其做肇事司机,并当场与吴某互调座位。后王某被送至化州市某医院医治后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得知王某死亡后,意识到事态严重,连忙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于2020年9月12日在事故现场与李某互调座位及在化州市公安局民警询问时作假证明顶替肇事司机,意图包庇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真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为其作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以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构成包庇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经化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和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化州法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属于妨害司法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交通事故“顶包”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吴某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为朋友李某作假证明包庇其罪行,意图使真正的肇事者逃脱法律制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增加了司法成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抱侥幸心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应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警方调查。绝对不要找人顶替或肇事逃逸,否则,无论是肇事者还是顶替者,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文练帅
【作者】 杨金凤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路上行驶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作为驾驶者都应该清楚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财产和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一些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包”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引入】
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西侧时,与坐在道路中心安全岛处的被害人司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司某受伤,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为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打电话叫其表哥焦某来到现场“顶包”,并在交警到达后谎称车辆驾驶员为焦某,焦某也谎称是自己驾车撞人的。随后,民警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后发现,车辆驾驶员并不是焦某,遂传唤焦某进行询问,焦某才承认自己不是驾驶员。民警传唤张某到交警队再次询问,在监控视频铁证下,张某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笔者赞同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了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上述法条依据可见,虽然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逃跑或是藏匿行为,但其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而“顶包”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应当视作是消极的逃跑行为,二者在危害后果上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其次,在讨论“顶包”的后果时,又应当对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区分。当交通肇事尚不构成犯罪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当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升格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除此以外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律师提示广大驾驶人,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切记注意行车安全,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企图逃避自身法律责任,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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