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3:19:2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云南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杨阳洋 通讯员 刘呈军 杨永祥)“《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的是通过道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昌宁县检察院就一起当事人不服交通肇事罪定性的刑事申诉案,召开公开答复会,承办检察官首先解读有关法律规定。这是该院为推进检务公开,首次尝试引入第三方公开答复化解涉诉纠纷。
一年前,昌宁县耈街妇女郭某某带3岁女儿小罗,帮堂兄李某某收玉米,李某某倒车进入玉米地拉玉米时,将正在玉米地里土路上玩耍的小罗撞倒,在前往昌宁县医院抢救的路上,小罗死亡,次日13时10分,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预先垫付丧葬费2万元。随后,经昌宁县新纪法律服务所调解,李某某向小罗家属赔偿交通事故款19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随后,昌宁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昌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后积极救人,及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主动报警投案自首,遂对李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3月26日,李某某收到不起诉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在村里自家玉米地便道上,不属于公共道路,不构成交通肇事,且事后及时报警,积极赔偿,属意外事故。检察机关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对自己作不起诉决定,并向昌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此案属典型的交通肇事,可以公开听证,对村民进行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昌宁县检察院检察长申有春说。昌宁县检察院控申科受理申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案侦查卷、起诉卷,查询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决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申诉人、被害人家属及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领导和邻居代表进行一次公开答复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发生的玉米地便道为不特定多数人、车辆所通行,并不限定特定人员、车辆通行,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范畴所称的道路。”答复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情况后,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解答,并就法律适用证据采纳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
“我不再申诉了,经过检察官的解释,我学到很多法律常识。”申诉人李某某在答复会后表示服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随后,受邀的政协委员等人对答复会一一进行评议。
昌宁县检察院检察长申有春说,让案外人参与其中,以中立的角度对案件客观评价,因势利导开展释法说理,能真正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