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5:32:53来源:法律常识
这两个问题,相信是许多司机朋友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可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你是否清楚扣留和暂扣的区别呢?是否知道答案呢?请看下文
案例:某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由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肇事车辆、车辆行驶证及张某某的驾驶证。数日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并将驾驶证返还给张某某。一个月后,交警部门以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等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不服,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以记12分,作出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该规定,记满12分是扣留驾照,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另外,《行政处罚法》(2017年版本)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因此,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应给予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无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以外,该法中再无暂扣驾照的具体规定。按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的原则,记满12分,就不能作出暂扣的驾照的行政处罚。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明确,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记分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措施,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交警部门是有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但应当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而不是作出暂扣的行政处罚。
暂扣的后果: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理,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扣留的后果: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车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