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0:14:1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作者 | 杨璨尹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原告王某在首次交通事故纠纷获赔后,因伤残等级提升再次起诉,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前支付王某赔偿款41444元。
2020年9月5日,柏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横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肋骨骨折、肺挫伤、右腓骨中上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贫血、左侧腹股沟疝、左肾囊肿伴出血、低蛋白血症。9月28日,王某病情平稳出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某承担主责、王某担次责。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1年2月,王某将柏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岳池县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56,547.27元;被告柏某赔偿25,701.44元。
庭审现场被告远程出庭
2021年7月,王某因伤情变化再次入院治疗,并进行了横结肠造口还纳手术,术后身体一直欠佳。王某向岳池县法院申请诉前鉴定,请求对其伤残等级再次鉴定。经再次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王某遂再次诉至岳池县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新增部分的残疾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认为,前述判决后,王某的伤情和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其伤情及伤残等级加重的损害后果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对损害后果加重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王某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偿还治疗费用,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