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1:45:25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从检以来,我办理过很多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这类案件中,除了过失悔恨的犯罪嫌疑人和失去生命的被害人,还有一方我们无法忽略的角色,那就是被害人的家属,他们在承受失去亲人痛苦的同时,还要继续面对生活中未知的风浪。那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他们的权利,让他们在不幸中能够获得一点温暖,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呢?(注:本文中的“我”为该案的办案检察官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邓清华)
特殊身份的各方当事人
这起交通肇事案,案情很简单,特殊的是犯罪嫌疑人和死者是亲兄弟,兄弟俩从小相依为命。案发那天,弟弟驾驶着改装农用车载着哥哥上山拉毛竹赚取家用,不料在下坡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哥哥当场死亡,留下一位身患四级残疾没有工作能力的妻子和一位尚在读小学的年幼女儿,随着丈夫的离去,这个家庭也失去了经济来源。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特殊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很简单:一是由弟弟承担哥哥妻女的抚养责任;二是哥哥的妻女对弟弟的行为表示谅解。没有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赔偿方式。这是被害人家属自愿签署的么?在未来漫长的光阴里,这协议能落实到位吗?于是,我拨通了被害人妻子的电话,她说是自愿签署的,对方和丈夫是亲兄弟,也在事故中受伤了且家庭困难,自己不好意思多提要求,对方停顿了一会,支支吾吾的说到其实自己也害怕未来和女儿的生活没有保障,未来的生活不知如何是好。
能动履职破解难题
可以保险理赔么?涉案的车子是一辆报废的农用车,没有保险,无法获得保险理赔。那么车主呢?双方家庭都很困难,他们有这个能力购买吗?带着疑问,我们履行检察主导责任,引导公安机关对车辆的所有权继续进行侦查,经多方侦查发现涉案车辆是由四个人出资购买的,除了这两兄弟之外,还有其他两名共同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虽然他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需要共同承担起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重新签订的十年之约
我们重新启动了调解程序,邀请了村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促成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调解协议:由三名车辆共有人每人每月向被害人妻女支付赔偿款400元,共计1200元,为期十年。重新签订的赔偿协议,明确了赔偿数额和履行方式,让这对失去依靠的母女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让她们未来的生活不会被这次不幸的事故按下“暂停键”。
在这个案件中,经走访调查,发现被害人家属还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因此我们为他们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同时,为了推进诉源治理,提升社会善治,我们还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还在使用的报废车辆进行摸排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谢谢您!检察官,这几个月我们都有如期拿到赔偿款”,这是时隔半年后我们对这起案件进行回访时,被害人家属对我说的话。
结语
这份重新签订的赔偿协议,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十年之约”,白纸黑字间也镌刻着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守护之约”。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我们在办案时面对的不仅是公义法理,还有人间烟火,把执法为民的精神贯穿办案始终,用止于至善的工作追求去实现检察职能的最大价值,做一名有温度、有底线、有担当的法律守护者,这是我们正在做,并将一直这么做的。
来源:永安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