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1:34:20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人受伤,驾驶员如何担责?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驾驶人)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彭某(搭乘人)自行承担40%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5月,罗某驾驶自家的轿车搭乘其工友彭某沿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至某铁路桥下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桥墩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彭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彭某作为没有过错的同乘人,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给自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车上人员,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彭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罗某根据责任比例赔偿。结合原、被告的工友关系,彭某搭乘罗某车辆,虽系属于好意同乘,罗某仍应对彭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保护的义务,但在事故中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过错,应对彭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本次交通事故并非罗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而可以减轻被告罗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赔偿责任,原告彭某自行承担40%责任。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驾驶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及时回应现实司法需求增设“好意同乘”条款,可以为驾驶人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更加深入人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行,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作为驾驶人,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护好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搭车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来源 | 岳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