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6:59:46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摘要】
公安机关依法负有道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负有刑事侦查的职责。被上诉人苏州市交警支队在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法规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苏05行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严某,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新元街**。
法定代表人高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支队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