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20:23:23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某日,一辆轿车在某公园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白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何某某骑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到白某乘坐的轿车后排左侧车门上,何某某当即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何某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白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殊限定,非交通运输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白某作为机动车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且,白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白某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白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电动车驾驶人何某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此,白某在主观方面显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体方面,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最后法院认定,白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