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0:04:5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叶健
【案情】
2020年3月16日,王某驾驶人力三轮车与曹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曹某并未离开现场。处警民警到场后,在曹某指使下,乘坐其车辆的吴某向民警谎称自己是事故发生时该车的驾驶员。在交警部门调查下,曹某于当日下午6时向交警部门承认其是肇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曹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投保时,曹某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22万余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曹某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存在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另一个观点认为,曹某的“顶包”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且保险公司亦对案涉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1、曹某指使他人“顶包”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曹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没有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曹某安排他人顶包,主观心理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行为上实施了安排他人“顶包”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范畴。这种行为极大妨碍了交警部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分清事故责任,与积极逃逸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和相当的危害性,其行为应给与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苛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交警部门亦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曹某的逃逸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 保险公司已将案涉商业险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方式作出提示,且曹某在保险投保单签名确认,故保险公司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曹某具有约束力,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