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0:28:59来源:法律常识
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吕乐 报道
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娄底市娄星区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湖南娄底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将于4月11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该案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在其驾车逃离现场时,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并造成重伤损害结果,因此肖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肖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除刑事责任以外,肖某某还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谢某家属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案,娄底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
谢某家属收到的告知书
对此,谢某弟弟谢先生认为肖某某行为不仅涉及以上两项罪名,还涉及故意杀人罪。
谢先生的看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付建律师认为,“对于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需要认定肖某逃逸过程中是否知晓谢某被车辆拖拽,如果明知,说明肖某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情况下需要追究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谢某的代理律师薛律师曾看过案件笔录和肖某某行车记录仪。据薛律师回忆,笔录及行车记录仪内容提到,肖某某事发前和朋友梁某某等人喝酒,酒后开车时肖某某和梁某某保持通话,通话中肖某某两次提到“我好像撞倒一个人”。梁某某则建议肖某某别管。
如果梁某某教唆肖某某逃逸情况真实,梁某某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付建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梁某某教唆肖某某肇事逃逸,将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弃之不顾,按照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谢某弟弟及丈夫透露,事发时谢某正在上班路上,事发后家属并未收到工伤赔偿。“谢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没有为谢某缴纳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与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付建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