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1:22:1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受援人家属向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杨永伟送来了“专业敬业 厚德重法 法务精英 金牌律师”的锦旗,表达了一年半以来的感恩。
无法查清事实的交通事故
2020年3月8日13时10分许,何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松江区某道路行驶,通过“T型”路口过程中,与骑自行车行使的彭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彭某严重受伤,因此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监控设施,2020年6月22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客车车头中部与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彭某的交通行为方式符合骑跨行状态,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彭某骑自行车如何通过路口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实无法查清。
受伤严重,持续昏迷,赔偿未果
彭某受伤后当即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弥漫性軕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治疗后,又相继在上海某康复医院、太仓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已花费医药费三十多万元,但彭某仍旧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属找到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肇事车辆车主罗某仅承担了医疗费135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80000元。为给彭某治病,家属四处举债,肇事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不愿继续承担任何费用。
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2021年1月初,彭某家属无奈致电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诉说案情并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告知彭某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沟通中,彭某家属也表明家庭属于经济困难,一番交流后,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彭某家属需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2021年1月26日,彭某父亲来到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核查案件材料后,当即给予彭某法律援助,依法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杨永伟律师为受援人彭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彭某父亲,并去交警队调取了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杨律师根据调取的材料草拟了《民事起诉状》,将车主、司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鉴定申请》,申请对于受援人的精神伤残程度、民事行为能力、肢体伤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同时帮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了缓缴诉讼费的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
因为受援人彭某在外地治疗,其父亲也已离开上海,每次杨律师草拟好相关法律文书后,便通过邮寄形式向家属确认签字,省去受援人家属来回上海的交通费用。
2021年6月4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援人于2020年3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一级伤残;可酌情给予受援人精神科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至本次评残日前一日止;受援人目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受援人目前对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理赔事宜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杨律师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在得到家属认可《鉴定意见书》结论的同时向受援人家属详细讲解各项费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受援人家属的意见,杨律师帮助其变更诉讼请求。
2021年8月9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对方仅同意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并且对主张费用标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杨律师当庭进行抗辩,松江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判决书》认定受援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超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两百三十七万余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援人、罗某赔偿受援人剩余费用。
案件曲折,进入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后,肇事车主罗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超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错误,其应只承担60%的责任,同时认为法院对护理费中护理期的时间判定较长,且对误工费也存在异议。
杨律师接到对方《上诉状》后,及时联系了受援人家属,安抚家属并告知可以继续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继续将该案指派杨永伟律师办理。
因肇事车主未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待一审判决生效后,杨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家属草拟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协助受援人家属进行网上立案。
经过了一年多的等待,受援人终于拿到了一份公正的判决,目前保险公司的一百多万赔偿款已经到位,肇事司机的赔偿款仍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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