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交通肇事死亡鉴定书,中山车祸当场死亡

时间:2023-05-27 17:05:29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吕婧 实习生林彦燊一名没有身份证明的女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11年后一男子称是其儿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提出45万余元的赔偿。南都记者日前获悉,经过司法鉴定,确定这名男子与无名氏属于亲子关系,法院判决该男子获赔交通事故损失28万余元。

儿子出生后被收养,11年后起诉

2009年4月15日,在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中型货车与横过公路的一名约40岁女子发生碰撞,该女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和被撞亡的女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名被撞亡的这名女子是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于这名女子没有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中山交警一直无法查明她的真实身份。在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中记载:“经核实,该妇女为精神不正常人员,平时不能正常口述,与同行男人共同生活十多年,其不能提供该妇女的有效真实身份和姓名”。此外,这名同行男子在《询问笔录》表示,其是无名氏丈夫,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01年4月初生了一个儿子,因无力抚养,已送养。

到2020年6月,男子张小军(化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的儿子,要求肇事司机胡某、车主刘某、保险公司等三名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453266元。

司法鉴定认定亲子关系

那么,张小军与无名氏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辩论。

张小军提出无名氏是自己亲生母亲,依据是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作出的一份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小军和无名氏存在亲子关系。张小军这些年如何生活?根据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1年5月,张大军(化名)在番中公路某路段捡拾一名弃婴。这个时间节点,正好与无名氏生育的时间相符。此后两人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12月,张大军办理了收养手续,张小军取得户口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军与无名氏之间属于亲子关系。那他有没有权利成为诉讼主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受害人近亲属请求权形成时间,法院认为产生于损害事实发生之时,即事故发生时张小军便享有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因为后来被张大军抚养而消灭。因此张小军是本案适合的诉讼主体。

法院判决原告获赔28万余元

法庭上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无名氏的年龄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被告提出,由于无名氏具体年龄无法确定,原告要求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

对此,张小军的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练昌沛指出,本案中,交警部门综合调查情况,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事发时无名氏约40岁左右;并且结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证实事发8年前,无名氏曾生育张小军,因此无名氏死亡时年龄约40岁符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以20年计算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

针对原告张小军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补偿,据此可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建立在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基础上,以受害人具备抚养能力为前提。本案中,无名氏行为能力受限,并不具备抚养他人的能力,据此,法院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小军交通事故损失210000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张小军交通事故损失70016元,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驳回张小军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无名氏受侵害如何维权尚存法律空白

张小军的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练昌沛认为,本案能够就无名氏死亡损害获得赔偿,是因为通过亲子鉴定,确定无名氏与张小军存在亲子关系。但对于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又由谁来索赔呢?

练昌沛认为,无名氏作为弱势群体,很多时候就是流浪汉或者精神不正常人员。目前我国国内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受侵害致死后如何维权,尚存法律空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由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而哪些机关或组织才是“经法律授权”并未明确。练昌沛表示,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由公安交警部门、检察机关、民政局、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案件形式多样,结果也不一样。

练昌沛呼吁尽快立法,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代无名氏死者去主张损害赔偿权利,他的理由是:

一、侵权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他人死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名氏死者如果无近亲属主张赔偿权利,则可能出现侵权人存在违法侵害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这对于死者及其他案件的侵权人都是不公平的。

二、如果几年后或十几年后,无名氏近亲属出来主张赔偿,到底是按事发时的赔偿标准计算还是按诉讼时的赔偿标准计算?要知道赔偿标准每年都在增加,那么这对于侵权人也不公平,因为提起的诉讼时间并非侵权人可以控制。

在练昌沛看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无名氏死者最合适的维权主体。他认为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对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垫付抢救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垫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具有救死扶伤的公益性。如果法律授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增加救助基金收入,使更多受害者获得及时救助。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张赔偿权利后,如果出现无名氏近亲属来主张权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向无名氏近亲属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即可,这样可以简化无名氏近亲属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的手续,减少诉累。因为几年后或十几年后,侵权人可能因更换地址或电话而导致无法联系,而增加诉讼成本,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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