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6:35:1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甲方驾驶小型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与未下车推行横过马路的乙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乙方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甲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认定乙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15467元。
二、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
2.甲方应向乙方赔偿9237元,由于乙方受伤住院时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因此,保险公司需在执行上述款项时,将乙方应退还甲方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
四、案件小结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后,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甲方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出于人道主义为乙方先行垫付两万多元,后本所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在厘清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为甲方主张返还多垫付的款项,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致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侵权损害之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顺序的规定更加明确。简单来讲,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不足的,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