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7:45:35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理应得到重视。同时,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存在认罪认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也会相应地提高。那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基本条件究竟有哪些?
【相对不起诉的概念】
相对不起诉,又称为“酌定不起诉”,系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对相对不起诉同样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从条文规定来看,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基本条件的理解】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理解
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而上述认定必须基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全案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存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换言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主要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或者辩护人作出罪轻辩护就抛开案件事实与证据径直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实务对上述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观点认为相对不起诉仅限于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例如,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22修订) 》“常见案件适用标准”部分中,一些常见罪名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对应的法定刑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有的观点则认为相对不起诉并不局限于轻罪,重罪案件在特殊情节下同样会有“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也应当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
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相对不起诉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常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于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适用于严重犯罪,所以在某些情形下重罪案件仍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可能。但原则上,例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般不应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情节。
除了判断罪名严重程度,还应当结合具体犯罪的相关规定与全案证据,全面考察、综合衡量犯罪的性质、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认罪悔罪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理解
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则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仍需要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归纳如下:
(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
1、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
1、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21条第2款【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2条第2款【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24条第2款【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第2款【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67条第1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依照刑法分则规定“免除刑罚”的情节
1、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第272条第3款【挪用资金罪】:“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276条之一第3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351条第3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5、第383条第3款【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第392条第2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对于应当如何引用上述法律规范提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引用法定免除处罚对应的刑法条款,然后再结合全案犯罪事实、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再引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不存在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结合全案犯罪事实、证据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的结论,那么仅需引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