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三方交通肇事判决书,法院一案两判

时间:2023-05-28 09:25:5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被告已经把钱打到你的账户了,你确认一下。”

“被告,原告已经把你的车开到楼下了,你去查看吧。我院执行局的法官也已经过来了,将对你的车辆依法开展后续的执行工作,请你配合。”

近日,在房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吴杨的多方督促协调下,一起多番讨要无果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25天后顺利履行完毕,这一案件的解决也带动另一执行终本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原告张女士从事门窗销售工作,被告王先生做装修生意,经常从张女士那里订购门窗。

2020年12月10日,经结算,王先生欠张女士门窗款65000元。王先生给张女士签署欠条,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

此后,王先生还了30000元,仍剩余35000元始终未能偿还。

2022年12月4日,张女士再次上门讨要货款,王先生重新签署欠条,写明“我欠张女士35000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现将汽车做抵押,待欠款结清将汽车送回,一并将欠条拿回……”

欠条签署后,王先生当即把车钥匙连同车辆行驶本一并交付给张女士,让她把车开走。

2023年4月,迟迟没有拿到货款的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对于涉案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

接到案件后,经过询问和调查,承办法官吴杨发现,涉案车辆已被房山法院执行局在另一案件中查封,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通过对张女士提供的欠条中以汽车设立担保的条款进行多方研究,吴杨认为,虽然欠条字面上写的是“抵押”二字,但是根据当时双方关于担保的真实意图、还款约定,尤其是王先生当天将车辆、行驶本当场交付给张女士实际占有的情况,依法认定案涉担保条款虽名为抵押实为质押。案涉质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王先生不偿还债务时,张女士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故判决王先生给付张女士货款35000元及利息,若王先生不能按期还款,对于质押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张女士可具有优先受偿权。

“吴法官,我愿意偿还张女士的欠款,让她把我的车开回来吧。”案件判决后,吴杨法官接到了王先生的电话。为了拿回车辆,王先生表示愿意偿还张女士欠款,以解除对车辆的质押。

“因为你还涉及到另一起执行案件,车辆解除质押后,还会依法被扣押。所以,那个案子你也要积极履行,总拖着对你、对申请人都不好……”通过吴杨法官进一步的释法说理,王先生表示会努力想办法凑齐另一起执行案件的案款,争取也能够尽快履行。

掌握这一情况后,吴法官立即联系了负责查封该车辆的执行法官,告知其车辆下落,并将王先生的情况进行沟通,最终确定了先解质押,后扣押车辆的交接方案。



5月6日,在吴法官的主持下,张女士终于拿到了王先生所欠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而王先生也当场主动履行了另一执行案件的大部分还款义务,在车辆被短暂的扣押后,成功取回车辆。切实达到用一纸判决、推动两案执结,保护三方权益的圆满结局。

供稿:房山法院

摄影:刘海瞳

编辑:成梦琳 汪希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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