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资讯:摩托车酒驾交通肇事,昆明酒驾通报

时间:2023-05-29 10:36:50来源:法律常识



自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昆明公安交警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宗旨,不断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近日,昆明公安交警四大队连续侦破两起涉酒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了肇事逃逸者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尊严,保障了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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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凌晨2时35分,一名中年男子驾驶云A06***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昆明市海埂路臻万百货停车场门前路段,所驾车车头前部与行人李某、汤某身体相碰撞,致汤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该男子弃车逃逸。

接警后,交警四大队高度重视,事故中队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察。民警通过现场遗留摩托车的号牌查询到了该摩托车车主,并根据其关联信息查询到了车主的丈夫郭某。通过现场目击者辨认,确定郭某就是该案弃车逃逸的当事人。

几经周折,最终民警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嫌疑人郭某所在位置,并于当日6时06分,在华昌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将郭某现场抓获。随后,带郭某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2.57mg/100ml。在证据面前,郭某对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人后弃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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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在草海隧道西福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其中一方驾车逃逸的车损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四大队指挥室立即安排警力出警处置。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现场只有一辆“桂AU85**号”小型普通客车。当事驾驶人称,“一辆轿车在撞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后驾车逃离现场,对方驾驶人可能饮酒了。”

了解情况后,大队高度重视,在现场勘察、取证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查。通过调取大量监控视频比对,最终锁定逃逸车辆为一辆浙CFQ1**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

民警立即通过电话与车主李某取得联系,电话中李某闪烁其词,不愿配合事故后续调查处理也不愿告知其所在位置。最终,民警通过技术追踪将嫌疑车辆最终落脚点锁定在小板桥,并于10月24日4时48分在小板桥蓝天公寓抓获肇事逃逸嫌疑人李某。随后,民警对李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某对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历时4小时,本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法律补给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蜀黍有话说

一次酒驾终生后悔

肇事逃逸错上加错

喝酒、开车只能选择其一

心存侥幸 肇事逃逸

必将承担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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