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9:21来源:法律常识
52岁的辽宁人刘某在如东东凌打工养虾,去年,刘某在如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他随即乘坐另一辆车逃逸。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去年10月26日,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瓶车,三方车辆受损,导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事发后刘某逃离现场。
公诉人陈志斌说,民警接到线报,肇事人可能乘坐一辆SUV,该SUV有如下特征,白色,丰田牌,特别是备胎悬挂在车后,时隔不长,正好有一辆上述特征的越野车从现场驶过,民警当即将该车拦下,发现刘某就坐在车上。
刘某乘坐的白色SUV在经过事发现场时,在被现场群众和交警阻拦后停车,警方询问刘某是否驾车时,刘某否认是自己驾车。在第一次开庭时,刘某辩称,自己当时选择暂时离开,并且于20分钟之内返回事故现场,不属于逃逸。法庭经过调查,否定了刘某的说法。
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政红说,被告人从事发到被查获,时隔一个半小时。且在被民警拦截后,拒不承认自己驾驶肇事车辆,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客观上,他也有汽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属交通肇事逃逸。
在事实面前,刘某终于当庭表示认罪。他请求法院原谅这一次的过失,他有糖尿病,血压也高,请求给予他轻判。
被判刑
经过评审团一致合议,决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政红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可以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