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化州市交通肇事缓刑案件,故意隐瞒旅居史

时间:2023-05-30 12:09:55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6月8日,在广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通报了广州警方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例。其中一例为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

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曾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在去年,广东多家法院曾审结过相关的案件,多名被告人因隐瞒旅居史,最终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广州】

隐瞒旅居史与亲友聚餐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获刑8个月

2020年1月20日,樊女士在出现流鼻涕等症状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K1079次列车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探亲,抵穗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报备、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买菜、与亲友聚餐等。

2020年1月23日晚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樊女士因身体不适,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四次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新医院就诊,前三次就诊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医生其存在武汉旅居史。

同年2月2日,樊女士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月12日被治愈出院。经广州市增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截至2月2日20时20分,共追踪到增城区密切接触者7名,均为家庭密切接触者,上述人员依规定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另据增城大新医院报告,因樊女士多次就诊时隐瞒其武汉旅居史,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达10人,上述医护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14天。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樊女士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樊女士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存在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樊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身体有疾病,希望能改判缓刑。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020年7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

隐瞒旅居史致同村200多人封闭管控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

丁先生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1974年1月,同样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隐瞒旅居史,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8日,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中规定“1月23日开始从疫情发生地和防控重点地区进入佛山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学校、各类酒店、旅店报告,并自觉配合重点隔离观察”。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丁先生及其家属旅居在湖北省随州市。2020年1月26日,丁先生驾驶车辆从湖北省随州市返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同年1月27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丁先生多次驾车外出。

同年2月8日,丁先生出现身体严重不适,才向佛山市三水区工作人员坦白其有湖北旅居史,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因丁先生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湖北旅居史的事实、返回三水后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措施仍然多次外出,造成6人被医学隔离、26人被居家隔离、丁先生居住的200余人的佛山市三水区某村被封闭管控。

一审时,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丁先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在疫情发生地的旅居史、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7月31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丁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东莞】

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旅居史

还多次外出购物最终被判刑

2020年1月22日,李某某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东莞市去到湖北省疫情地区探亲,同年1月28日,李某某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湖北省疫情地区返回大朗镇。

李某某明知从湖北省疫情地返回东莞市需要向防疫部门报告并如实登记信息,但却在回莞时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去过湖北省疫情地区的事实,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也未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居家观察隔离措施,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1月29日、2月1日、2月6日擅自外出到大朗镇大润发超市、大朗镇水平村盛盈超市购物,导致有传播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

同年2月11日,李某某根据公司要求到大朗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感染症状,同年2月14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送东莞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传唤归案。

经审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李某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李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

2020年9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茂名

不执行居家隔离致一人确诊

男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82年出生的男子梁某某长期在湖北武汉经商,其于2020年1月20日23时许从武汉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返回茂名,并于1月21日20时到达茂名市电白区某村家中。

同年1月23日,村委会干部到梁某某家中登记梁某某从疫情发生地武汉返回家乡的信息。自1月24日9时开始,工作人员先后以电话告知、现场告知、发放资料的方式,告知梁某某要居家隔离的注意事项,并让梁某某签署了健康告知书。

梁某某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的防控措施,多次外出。同年1月24日10时,梁某某到电白区沙琅镇一发廊理发,晚上到梁某军家中打扑克牌。同年1月25日,梁某某到梁某军家和刘某锋家派利是,中午驾车搭载其妻子、侄子前往广西钦州走访亲戚。

路上,梁某某接到村委会干部电话,告知其要返回,其在化州笪桥高速出口下高速,并在高速出口逗留三个半小时等待别人接到其妻子再驾车返回家中。

同年2月7日,梁某某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2月11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2月9日,梁某某的母亲因与梁某某共用水烟筒,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因梁某某违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1人确诊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4人集中医学观察,其所居住村村民及其他接触者共400余人居家隔离。

经审理,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2020年4月29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梁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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