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51:27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惨剧时有上演。
作为一名驾驶人,
脚下踩的不仅是油门和刹车,
更是生与死的拉锯。
案件情况
驾驶人覃某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经过转弯限高路段因违反通行指示标志及限高标志,错误驶入小型车车道,导致车辆惨遭“削顶”,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5人轻微伤。2021年9月24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覃某因不服从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经象山区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4月17日20日10分许,被告人覃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超员搭载55人由南往西左转弯驶入环城西二路时违反大小型车分道通行指示标志及限高标志驶入小型车车道内,沿路继续行驶至桥下穿通道限高架处时,客车车头上部与限高架相碰撞,碰撞后也未立即采取紧急制动,限高杆横切嵌入大型普通客车车身达860CM,造成14人受伤、客车及限高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乘客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韦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呼吸衰竭死亡;其余1人轻伤一级;7人轻伤二级;5人轻微伤。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55人,实载56人,超员1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轻伤、五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覃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案发后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 |广西交警微发布、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